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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簽訂裝修合同需仔細 各項條款應列明

就目前的裝修市場看來,家裝市場良莠不齊,可以說是一個亟需消費維權的領域。而初次裝修的業主更是要特別小心,在簽訂裝修合同前必須要做足充分的知識準備,簽訂合同需仔細,切莫大意,惹上“心煩事”。

福山區的康女士因裝修新房需要,與某私人裝飾公司簽訂了一份裝飾裝修合同,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已到,裝修公司未能按時完工,康女士便將裝飾公司負責人王某訴至福山區人民法院。福山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該案。

事情是這樣的:今年4月8日,康女士與王某簽訂裝飾裝修合同,約定了裝修款總額為97000元,以及施工期限為4月8日到7月8日。合同簽訂後康女士前後支付給王某70000元,前期裝修也進行很順利,但後期王某就不安排工人到現場施工,問其什麼時候安排下一步工程,對方均搪塞答覆,至今未按期完成裝修。

多次協商未果,康女士無奈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訴請解除雙方合同,並支付違約金及逾期竣工損失。王某看到起訴狀時表示很無奈,說責任不在於他,而是因為康女士一直未付裝修款,不得已才讓工人撤場的。王某拿出了雙方簽訂的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裝修款支付方式,在合同簽訂同時,康女士就應交付首付60%工程款;瓦施工完畢,再支付35%的款項;最後全部工程完工後,結清5%的尾款。王某說在瓦工完工後,他多次當面催要,並且多次電話通知康女士交付合同約定的裝修款,康女士找各種理由拖延,拒絕支付。王某說因為是熟人,還是繼續加工了實木衣櫥和實木門,但康女士一直不付款,之前給的錢都進材料了,沒有錢給工人支付工資,所以工人才撤場的。

對此,康女士解釋,找到王某裝修是經熟人介紹,簽訂合同時並沒有仔細流覽,只是仔細約定了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及裝修總款項,簽訂合同時,王某也沒有告知她要提前交付裝修款項,自己也不清楚要提起交付裝修款的事情。雙方還在踢腳線材質、門封、門窗顏色等多處有爭執。承辦法官看到合同,發現這是一份從網上下載的簡易合同,對裝修事項一概沒有約定,很多材料、材質都是雙方口頭約定的。承辦法官當場教育了雙方當事人,說明了其中的利害關係。裝修房屋是大事,不僅包含裝修款項、時間等內容,還有需要材料材質,房屋設計等很多內容,裝飾裝修合同需要具體寫明,每項標注清晰。雙方口頭約定,事後都不承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在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解未果的情況下,福山法院依法判決:法官認為雖然被告完成了瓦工項目,但在沒有書面通知原告的情況下,被告撤場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予以合理賠償。但按照合同約定,因原告後期沒有及時支付施工款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原告自身也存在過失。承辦法官到康女士家中,親自勘驗現場後,故根據預付款施工進度,並對未完工程部分造價進行計算後,判處被告王某給付原告康女士裝修款5000元。

法官提醒

由於目前家裝工程越來越多,其中涉及的時間長、專業性強,家裝公司也良莠不齊,產生的糾紛比較多。對此,承辦法官特別提醒廣大市民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是簽訂裝修合同時,業主需十分謹慎。應選擇正規裝修公司,切勿與沒有資質的個人簽訂裝修合同。經熟人介紹,也切勿做口頭約定合同。第二是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最好不要約定一次性提前支付工程款,付款時間應當與施工進度基本同步,避免裝修隊收到全款、在未完工的情況下提前離場,損害業主權益情況發生。第三是簽訂合同之前先仔細流覽合同內容,避免簽訂空白合同。法官在審理中還發現,涉案合同有的要件殘缺不全,僅僅屬於意向協議,有的忽視保修期、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或者對這些條款表述不明。如就違約責任的表述,合同往往表述為“由擅自解除合同的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對導致合同解除的過錯方的責任卻沒有約定,從而使得消費者在訴訟時陷入窘境。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一定要留意細節,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違約處罰等條款及保修都應列明。(來源:膠東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