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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簽訂裝修合同需仔細 各項條款應列明

就目前的裝修市場看來, 家裝市場良莠不齊, 可以說是一個亟需消費維權的領域。 而初次裝修的業主更是要特別小心, 在簽訂裝修合同前必須要做足充分的知識準備, 簽訂合同需仔細, 切莫大意, 惹上“心煩事”。

福山區的康女士因裝修新房需要, 與某私人裝飾公司簽訂了一份裝飾裝修合同, 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已到, 裝修公司未能按時完工, 康女士便將裝飾公司負責人王某訴至福山區人民法院。 福山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該案。

事情是這樣的:今年4月8日, 康女士與王某簽訂裝飾裝修合同, 約定了裝修款總額為97000元, 以及施工期限為4月8日到7月8日。 合同簽訂後康女士前後支付給王某70000元, 前期裝修也進行很順利, 但後期王某就不安排工人到現場施工, 問其什麼時候安排下一步工程, 對方均搪塞答覆, 至今未按期完成裝修。

多次協商未果, 康女士無奈將王某起訴到法院,

訴請解除雙方合同, 並支付違約金及逾期竣工損失。 王某看到起訴狀時表示很無奈, 說責任不在於他, 而是因為康女士一直未付裝修款, 不得已才讓工人撤場的。 王某拿出了雙方簽訂的合同, 合同約定了雙方裝修款支付方式, 在合同簽訂同時, 康女士就應交付首付60%工程款;瓦施工完畢, 再支付35%的款項;最後全部工程完工後, 結清5%的尾款。 王某說在瓦工完工後, 他多次當面催要, 並且多次電話通知康女士交付合同約定的裝修款, 康女士找各種理由拖延, 拒絕支付。 王某說因為是熟人, 還是繼續加工了實木衣櫥和實木門, 但康女士一直不付款, 之前給的錢都進材料了, 沒有錢給工人支付工資, 所以工人才撤場的。

對此, 康女士解釋, 找到王某裝修是經熟人介紹, 簽訂合同時並沒有仔細流覽, 只是仔細約定了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及裝修總款項, 簽訂合同時, 王某也沒有告知她要提前交付裝修款項, 自己也不清楚要提起交付裝修款的事情。 雙方還在踢腳線材質、門封、門窗顏色等多處有爭執。 承辦法官看到合同, 發現這是一份從網上下載的簡易合同, 對裝修事項一概沒有約定, 很多材料、材質都是雙方口頭約定的。 承辦法官當場教育了雙方當事人, 說明了其中的利害關係。 裝修房屋是大事, 不僅包含裝修款項、時間等內容, 還有需要材料材質, 房屋設計等很多內容, 裝飾裝修合同需要具體寫明, 每項標注清晰。 雙方口頭約定,

事後都不承認, 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在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解未果的情況下, 福山法院依法判決:法官認為雖然被告完成了瓦工項目, 但在沒有書面通知原告的情況下, 被告撤場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被告應予以合理賠償。 但按照合同約定, 因原告後期沒有及時支付施工款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原告自身也存在過失。 承辦法官到康女士家中, 親自勘驗現場後, 故根據預付款施工進度, 並對未完工程部分造價進行計算後, 判處被告王某給付原告康女士裝修款5000元。

法官提醒

由於目前家裝工程越來越多, 其中涉及的時間長、專業性強, 家裝公司也良莠不齊, 產生的糾紛比較多。 對此, 承辦法官特別提醒廣大市民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是簽訂裝修合同時,

業主需十分謹慎。 應選擇正規裝修公司, 切勿與沒有資質的個人簽訂裝修合同。 經熟人介紹, 也切勿做口頭約定合同。 第二是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最好不要約定一次性提前支付工程款, 付款時間應當與施工進度基本同步, 避免裝修隊收到全款、在未完工的情況下提前離場, 損害業主權益情況發生。 第三是簽訂合同之前先仔細流覽合同內容, 避免簽訂空白合同。 法官在審理中還發現, 涉案合同有的要件殘缺不全, 僅僅屬於意向協議, 有的忽視保修期、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或者對這些條款表述不明。 如就違約責任的表述, 合同往往表述為“由擅自解除合同的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 但對導致合同解除的過錯方的責任卻沒有約定,從而使得消費者在訴訟時陷入窘境。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一定要留意細節,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違約處罰等條款及保修都應列明。(來源:膠東線上)

但對導致合同解除的過錯方的責任卻沒有約定,從而使得消費者在訴訟時陷入窘境。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一定要留意細節,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違約處罰等條款及保修都應列明。(來源:膠東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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