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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條款重要嗎?如何調整違約金數額

我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 有時候會遇到違約金條款方面的問題, 很多人因法律意識淡薄, 而且對違約金條款熟悉度不夠, 導致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違約金條款重要嗎?如何調整違約金數額呢?今天就隨小編來看看哦。

一、違約金條款重要嗎

違約金條款作為由當事人約定的條款, 在性質土是從合同, 它附屬于主合同, 只要主合同有效, 違約金條款就有效, 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則違約金條款也無效。 但在違約金條款有效的情況下, 也並非絕對地執行違約金條款, 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違約金的數額是可以調整的。 對債務人來說, 即使負違約責任, 也可請求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違約金, 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對債權人來說, 可以請求增加低於損失的違約金, 以充分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害。

二、違約金數額調整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 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條件和程式是:

1、必須是違約金過分高於或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賠償性違約金的主要功能在於填補損失, 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數額完全一致, 但兩者也不應相差太大, 否則, 將導致其填補功能減損甚至喪失。

另外, 違約金數額與損失額大體一致, 也是商品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律責任上的體現, 是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

2、必須當事人提出請求

也就是說, 只有當事人提出請求,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能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如果當事人不請求調整, 表明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 其仍然願意接受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約束, 當事人之間關於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並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 國家不應主動十預, 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調整違約金數額。

3、違約金數額高低的比較標準及調整標準均是違約造成的損失

既然賠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預定, 此處所指的損失範圍,

應與《合同法》第113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額相同, 既包括實際損失(也稱為積極損失), 又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由此, 損失範圍的確定要遵循完全賠償原則, 同時也要受可預見性規則、過失相抵規則、減損規則及損益相抵等規則的限制。

關於違約金條款的相關資訊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了,

希望這篇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下方給小編留言哦, 我們會儘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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