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 有時候會遇到違約金條款方面的問題, 很多人因法律意識淡薄, 而且對違約金條款熟悉度不夠, 導致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違約金條款重要嗎?如何調整違約金數額呢?今天就隨小編來看看哦。
一、違約金條款重要嗎
違約金條款作為由當事人約定的條款, 在性質土是從合同, 它附屬于主合同, 只要主合同有效, 違約金條款就有效, 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則違約金條款也無效。 但在違約金條款有效的情況下, 也並非絕對地執行違約金條款, 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違約金的數額是可以調整的。 對債務人來說, 即使負違約責任, 也可請求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違約金, 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對債權人來說, 可以請求增加低於損失的違約金, 以充分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害。
二、違約金數額調整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 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條件和程式是:
1、必須是違約金過分高於或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賠償性違約金的主要功能在於填補損失, 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數額完全一致, 但兩者也不應相差太大, 否則, 將導致其填補功能減損甚至喪失。
2、必須當事人提出請求
也就是說, 只有當事人提出請求,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能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如果當事人不請求調整, 表明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 其仍然願意接受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約束, 當事人之間關於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並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 國家不應主動十預, 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調整違約金數額。
3、違約金數額高低的比較標準及調整標準均是違約造成的損失
既然賠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預定, 此處所指的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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