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軟裝搭配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全文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實施開始, 經過了幾次的修改, 現在說的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是2013年12月公佈的修改後的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因此很多人對新的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瞭解的不夠全面。 今天就隨小編來看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全文, 以供大家參考哦。

關於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 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 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 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

二、第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

此外, 對本條例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 重新公佈。

2013年12月7日

其中,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部分: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 報國家稅務局批准”修改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 調節土地級差收入,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強土地管理,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 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

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 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 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 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

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 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 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 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關於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資訊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了,希望這篇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下方給小編留言哦,我們會儘快為您解答。

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關於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資訊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了,希望這篇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下方給小編留言哦,我們會儘快為您解答。

 相關用戶問答
下一頁
推薦給朋友吧!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