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裝糾紛11項不予受理的案例
1.消費者與家裝企業中的員工私下交易而引起裝飾糾紛的;
2.提供不出被投訴方的名稱、地址的;
3.提供不出家裝工程合同文本和施工企業開具的統一發票以及權益被侵害的證明證據的;
4.家裝工程的價格, 當事人已在合同中約定, 而又對合同價格提出異議進行投訴的;
5.超過家裝工程約定的保修期, 被訴人不再承擔違約責任的;
6.投訴人因自身不遵守適用規定導致家裝工程出現問題的;
7.已達成協議, 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8.委託他人投訴, 沒有出具委託授權書的;
9.對存在的爭議無法實施品質檢驗、鑒定的;
10.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機關或消費者協會已受理或處理的;
11.不符闔家裝工程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 消費者在選擇施工隊伍、簽訂裝修合同和裝修過程中都可能因疏忽或自我保護意識淡薄而導致自己將來無法順利投訴, 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