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數量:觀感普查, 允許偏差項目隨機抽查總量的20%。
由多種材料組合的製品, 必須按構成材料的不同, 分別執行相應的技術標準規定。
木製品所用的主材、輔料和配件的品種、品質、等級、型號、規格和顏色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現行施工驗收規範及產品技術標準的規定。
細木製品所用木材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木材含水率≤12%(膠拼件木材含水率8—10%);
2、木材斜紋程度=傾斜長度/水準長度X100%≤20%;
3、不得使用腐朽或尚在蟲蝕的木材;
4、外表用材活節直徑≤1/5材寬或厚, 且最大直徑≤5mm;
5、外表用料不得有死節、蟲眼和裂縫;
6、內部用料的活節直徑≤1/4材寬或厚, 且最大直徑≤20mm;
7、內部用料裂縫長度不大於構件長度:貫通裂10%,
8、內部用料鈍棱局部厚度≤1/4材厚, 寬度≤1/5材寬;
9、塗飾部位或存放物品部位不得有樹脂囊;
10、外表用材樹種應單一, 材性穩定, 紋理相近, 對稱;
11、同一膠拼件的樹種, 質地應相似;
12、包鑲板件用襯條, 應盡可能使用質地相似的樹種。
埋件應按規定作防腐處理, 細木製品成後宜立即刷防潮底油一遍。
細木製品宜採用榫眼加膠連接方法。
有防火要求的細木工程必須按規定做防火處理。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測試檢查、檢查防火處理記錄和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