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裝修施工結束後, 由裝修人和裝修企業負責人共同向管理處提出驗收申請。
(二) 管理處在當日內組織驗收人員(機電維修組主管及技術人員、公共事務組主管及管理員)對裝修進行現場驗收。
(三) 竣工驗收合格的, 由管理處的公共事務組主管在《裝修申請表》內"完工驗收"欄目簽署"初驗合格", 並簽署姓名及日期。
(四) 管理處的保安組收回施工證, 如有丟失, 裝修企業應給予一定賠償。
(五) 裝修企業當日清場離開。
(六) 裝修驗收合格並使用一個月後, 管理處的公共事務組應對裝修施工組織複驗, 複驗沒有問題, 由公共事務組主管在《裝修申請表》內注明"複驗合格"後, 送管理處主任審批, 由財務部退還裝修人及裝修企業的裝修押金。
(七) 裝修施工驗收時, 裝修人有違章裝修行為的,
1.先從裝修企業的裝修押金中扣款;
2.裝修企業的裝修押金不足以補償扣款的, 再從裝修人的裝修押金中予以補扣:
3.扣除裝修人的裝修押金仍不能補償扣款的, 要求裝修人給予賠償;
4.裝修資料整理歸檔, 長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