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裝修公司以及建材商家越來越多, 市場上出現了良莠不齊的現象, 裝修過程中, 部分不良JS經常會耍些伎倆矇騙業主, 例如在訂貨合同中設置些“小機關”, 很多業主為此吃虧上當, 非常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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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人們的生活中, 合同的身影無處不在, 但又往往被人忽略。 殊不知, 合同無論大小, 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書。 目前市場上, 有一些不良商家正是利用了部分消費者這種麻痹大意的心理, 在合同中玩貓膩, 設“陷阱”。 近日, 家住在徐匯的吳小姐, 就向記者講述了她年前裝修時遭遇到的事情。
據吳小姐反映, 2010年年底, 她在大商匯訂購了某品牌的一扇特價移動門, 並與商家簽訂了訂貨合同。 合同中注明了該移動門的邊框規格、顏色、價格等具體資訊。 該品牌門業的銷售人員也口頭承諾將在短時間內派人上門測量, 並答應在測量之後儘快給吳小姐安裝。
幾天之後, 商家派人到吳小姐家完成了實地測量。 但在等待了半個月之後, 吳小姐卻被告知該款移動門沒貨了。
吳小姐說, 自從測量之後, 她就經常詢問店家移動門是否可以安裝, 但店家的態度非常模糊, 總是回答“做好了自然會來安裝”。 在詢問了數次之後, 該門業的銷售人員告訴吳小姐, 該款特價門的玻璃沒有了, 讓吳小姐重新選擇其他款的移動門。 “就是由於移動門遲遲不能安裝, 使得整個裝修工期都延誤了。 ”吳小姐氣憤地說, “如果提前告知我, 我還可以選擇其他品牌。 但是他們沒有這麼做。 ”
對於商家的違約行為, 吳小姐非常憤怒。
隨後, 吳小姐給記者拿出了這份合同。 從形式上看, 該合同和一般的訂貨合同沒有區別。 但是細讀之後, 記者發現, 該合同在交貨日期條款上, 沒有填寫任何日期。 這意味著商家在任何時候給吳小姐送貨, 都是可以的, 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中規定的雙方違約責任卻明顯有利於商家, 合同第八條這樣規定:合同甲方(吳小姐)不得無故減項,
原本想拿著合同找商家討個說法的吳小姐, 最後只得接受商家重新選擇其他款式移動門的建議。 “經過此次事情之後, 下次再簽訂合同的時候, 我一定要仔細看看, 不能再吃這種‘啞巴虧’了”。 吳小姐這樣告訴記者。
業內人士提醒, 在簽訂合同時, 消費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 要把雙方的違約責任和交貨的具體日期儘量明確化。 只有白紙黑字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要盲目相信商家的口頭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