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是一件讓人開心的事兒同時也是耗費您一些時間和精力的事兒,
您可要認真謹慎地審核收房的各項手續,
並耐心地逐一做好,
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之後長久的居家生活及物業管理的便利,
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小編為您解讀收房時常見的陷阱,
幫您輕鬆收房。
●陷阱一:收房限時 ●陷阱四:疲勞戰 ●陷阱二:證件不齊要交樓 ●陷阱五:灰塵滿積 ●陷阱三:先簽文件後驗樓 ●陷阱六:大事化小 ●陷阱七:巧立名目收費 開發商約定的收房時限一般在收房通知書寄出30天內,
按有關規定,
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
則一般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最後期限之日起承擔所有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
收房通知書一般以掛號信方式寄出。
對策:購房者在購房時切記要寫清楚郵寄位址(一定要容易接收並能保障親自簽收的地點),
如合同約定的收房期恰遇上購房者出差等,
可通過電話或親友諮詢具體情況。
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到場的,
可以書面形式委託親友、律師幫忙,
也可及時與開發商聯繫,
商議另行約定時間,
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
特別是《建築工程品質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往往因為樓盤整體建築未完成而根本無法驗收。
而為儘快回籠資金等原因,
開發商又急於交樓,
問題往往因此而起。
對策:遇到這種情況,
購房人可選擇不收房,
如果確實被要求收,
也要在相關檔,
如《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房記錄表》等相關檔中寫明“未見《××表》”等字樣並妥善保留好相關檔副本。
上文所述的先驗房後交費、簽檔的收房程式是較合理的正常程式,
但商家大多數採取先交錢填表、簽文件,
再驗樓的伎倆,
目的是讓消費者先簽了收房認可書再驗樓,
等發現問題時購房者後悔也來不及,
而商家的主動性更大,
責任更小。
對策:針對這種陷阱,
購房者在訂合同時就應該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裡,
不驗房不收房。
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
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簽檔,
則可採取變通方法,
在每份檔中注明“房內情況未看”或“屋內情況未明”或“未驗房”等字樣,
驗房時如出現什麼情況,
也可靈活處理。
商家典型的做法是先辦手續再驗樓,
並將辦理換發票、發表、交費、入住登記等各種手續地方特意安排在不同的地方,
更絕的是集中在同一時間裡通知更多的買家收房,
造成收房人要東奔西跑排了這隊排那隊的現象,
讓收房的人未進自家門已精疲力盡,
恨不得早點結束,
哪有耐心仔仔細細地查驗所購
房屋的上上下下,
裡裡外外,
更沒精力再就房屋出現的問題與開發商細加理論。
於是,
對於開發商來說,
最關鍵的驗房一關便輕鬆過去。
而買家在累慘之餘,
也往往虧透了! 對策:應對這種伎倆的方法是莫被收房現場的人山人海嚇怕,
最好與開發商另約時間;如沒法再約時間,
可採取“人多好辦事”的戰術,
請來多位老友親戚一起親臨現場,
大家分工合作,
分頭排隊,
發現的問題自然會更多些,
一舉兩得。
清潔明淨一般較討好人,
因此大多數開發商交樓時都會提前將屋內打掃乾淨,
以博個印象分。
但也有商家例外,
有意或無意地在地板、窗臺等等地方留下一層土。
可別小看這層土,
往往裂縫呀、漏水漬呀、磚面不齊呀等等問題就全在這土底下了。
因為這層土,
你可能就忽略了好多品質問題。
對策:掃去土或往地面沖水,
一方面可沖去泥層,
看清地板品質,
另一方面也可測測地板的水準狀態及排水狀況。
無論你在驗房時發現了什麼問題,
陪同驗房的人員第一句話總會說:“這沒什麼,
小問題啦,
我們到時讓人整一整就可以了。
”還直拍胸口讓購房人放心,
不用寫進驗收檔裡。
這其實又是商家的一個陷阱,
將房屋的一些毛病如牆面、地磚破裂、漏水,
甚至是房屋結構性問題等故意說得無足輕重,
讓不明白的你麻痹大意,
又以“私人感情”動之以情,
目的就是不將缺陷寫進驗樓檔裡。
如果輕信了他,
輕易收了樓,
到時小問題極有可能因無人管而變成大問題。
對策:不管陪同人員如何巧舌如簧,
如何信誓旦旦,
如何套交情,
你都要堅持原則,
只要發現問題,
不管大小,
都要在相關檔與表格中記錄下來,
如樓盤根本就沒準備驗收登記表,
則要自備紙筆,將有關問題一一記錄,並寫清自己的意見,再與開發商交涉。 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費的相關費用有明文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也對開發商樣板間及附送物品等有較明確行文,但開發商往往在簽合同時對購房者大加承諾,而到收房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 購房者張先生在看樓時,開發商在樣板間的門上貼出說明,明示此門“隨樓附送”,簽合同時,張先生沒有將這件小事寫進合同附件。結果收房時,開發商未裝防盜門,而提出收防盜門安裝費,理由是門確實附送了,但鎖是具備防盜功能的進口貨,因此要收費,且他們的收費也符合物價局的標準,開發商把無理的事情說得似乎頭頭是道。購房者王小姐在樓盤的認購須知裡看到,開發商明確標出了入住收費的價格,其中一項收費讓王小姐甚為不解,售樓小姐明明說可視對講系統是贈送的,但收房時卻要交3500元的開通費。還有物價局明文規定的郵箱不列入收費專案,而開發商解釋說郵箱作為社區的一項配套是不收費,但要花400元購買長期所有權。 對策:開發商的解釋無非都是在玩文字遊戲,訂合同時最好請律師幫你逐個分析各項收費條款,少花冤枉錢,另外,收房時也要不怕麻煩,與開發商據理力爭,不該交的錢堅決不交,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向新聞媒體曝光,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
則要自備紙筆,將有關問題一一記錄,並寫清自己的意見,再與開發商交涉。 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費的相關費用有明文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也對開發商樣板間及附送物品等有較明確行文,但開發商往往在簽合同時對購房者大加承諾,而到收房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 購房者張先生在看樓時,開發商在樣板間的門上貼出說明,明示此門“隨樓附送”,簽合同時,張先生沒有將這件小事寫進合同附件。結果收房時,開發商未裝防盜門,而提出收防盜門安裝費,理由是門確實附送了,但鎖是具備防盜功能的進口貨,因此要收費,且他們的收費也符合物價局的標準,開發商把無理的事情說得似乎頭頭是道。購房者王小姐在樓盤的認購須知裡看到,開發商明確標出了入住收費的價格,其中一項收費讓王小姐甚為不解,售樓小姐明明說可視對講系統是贈送的,但收房時卻要交3500元的開通費。還有物價局明文規定的郵箱不列入收費專案,而開發商解釋說郵箱作為社區的一項配套是不收費,但要花400元購買長期所有權。 對策:開發商的解釋無非都是在玩文字遊戲,訂合同時最好請律師幫你逐個分析各項收費條款,少花冤枉錢,另外,收房時也要不怕麻煩,與開發商據理力爭,不該交的錢堅決不交,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向新聞媒體曝光,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