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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驗收的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案

問題一:不能按時交房

按合同約定, 開發商一般會在交房前十幾天向購房者發出交房通知, 告知具體交房的時間及須帶齊的資料。 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 則一般被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最後期限之日起承擔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

解決辦法:購房者在購房時要寫清楚郵寄位址和聯繫電話, 以便及時收到交房通知。 不能如期到場時, 可以書面形式委託親友進行, 也可及時與開發商聯繫, 另行約定時間, 並用書面形式確認。

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沒能按期交房, 那開發商理應遵照合同約定向購房者進行違約賠償, 只要符合購房合同當初約定條件, 購房者甚至可以提出退房。

問題二:開發商證書不全

驗房前應要求開發商出示《建設工程品質認定證書》, 索取《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品質保證書》、《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和《竣工驗收備案表》(簡稱“三書一證一表”), 還有各種相關驗收表格, 如《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收意見表》等。 只有證件齊全了, 才能簽署入住單。

時下不少樓盤“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 特別是《建築工程品質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這是因為樓盤整體建築未完成, 有關部門無法驗收。

解決辦法:遇到這種情況, 購房人可選擇不收房。 如果確實被要求收房, 也要在《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房記錄表》等相關檔中寫明“未見××檔”等字樣, 並妥善保留好相關檔副本。

問題三:收房程式不利購房者

先驗房後繳費、簽檔的收房程式是較合理的正常程式, 但大多數開發商採取先繳錢填表、簽檔, 再驗房的方法, 使購房者處於被動狀態。

解決辦法:購房者應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裡, 不驗房就不收房。 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的, 則可在收房文件中注明“未驗房”等標注, 驗房時如出現情況, 也可與開發商討說法。

問題四:建築品質有毛病

對業主在驗房時發現的毛病, 如牆面或地磚破裂、漏水, 甚至是房屋結構性問題,

一些開發商總會表示這只是小問題, 到時讓人修修就可以了, 想方設法不讓業主將問題列進驗收文件裡。

解決辦法:不管開發商陪同人員如何信誓旦旦, 業主都應堅持原則, 只要發現問題, 無論大小, 都要在相關檔或表格中記錄下來。 如果樓盤根本就沒準備驗收登記表, 則要自備紙筆, 將有關問題一一記錄和取證, 以便事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題五:配套承諾不兌現

驗房時, 業主不僅要驗屋內, 對於社區的整體規劃也要仔細查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如同期建設的車庫、會所、景觀園林等, 其中也包括整個社區的外牆面顏色與用材是否與開發商的售房承諾一致。

解決辦法:簽購房合同時應明確各有關細節,

包括收樓時間、收樓程式, 如先驗樓, 無異議後再收等細則;驗樓時從配套設施到房內各項交付物指標的具體詳細驗收標準, 同時最好附上設計圖紙及施工圖, 並在合同中注明以其為准。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 要將開發商的承諾寫進合同條款中, 並保存好所有可作為合同附件的宣傳資料。 注明收樓時原開發商的廣告、售樓書、樣板房等都可成為房屋結構驗收標準。 最妥當的做法是請上一位有經驗的律師, 分析購房合同中有無標注不明或易成歧義的條款陷阱, 免除收樓時的麻煩。

問題六:巧立名目亂收費

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的相關費用有明文規定, 但個別開發商到交房時仍巧立名目進行收費。

解決辦法:收樓時要提前瞭解物價局的相關收費規定, 帶上應繳費用表, 與開發商要求的款項相對照。 最好帶上計算器, 算好每一筆賬, 發現不合理收費要及時向開發商指出, 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 另外, 在查看了房屋後, 準備簽收《房屋驗收單》之前, 還要弄清楚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由哪些方面構成, 清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怎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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