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驗業主材料。
2、業主領取《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由開發商加以說明,
《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必須為原件而不是影本。
3、業主領取鑰匙並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
4、業主做綜合驗收。
5、業主就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質詢、改進意見或解決方案。
6、開發商與業主協商並達成書面協定。
7、根據協定內容解決交房中存在的問題,
無法在15日內解決的,
雙方應當就解決方案及期限達成書面協定。
8、業主簽署《入住交接單》。
收房注意事項1、收房中經常出現收房流程嚴重不合理。
開發商總是要求業主先補齊房款(如果面積漲水)、繳納公共維修基金(房屋總額的2%)和契稅(房屋總額的1.5%)、繳納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和產權代辦費等費用,
然後方可以辦理入住手續,
領取房屋鑰匙和相關資料,
然後才能驗收房屋,
如果房屋有問題交物業慢慢維修。
在業主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
開發商應無條件向業主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
否則應視為開發商違約,
如果開發商拒不交房,
應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
無論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
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在交付以前,
業主有權先驗收房屋,
2、收房不應以繳納各項不應繳納的費用為前提收房以繳納各項不應繳納的費用(公共維修基金和契稅、產權代辦費等費用)為前提,
開發商單方為業主收房設置了義務。
而依據法律規定契稅、公共維修基金業主必須在辦理產權證書時向稅務部門和社區辦繳納,
至於產權代辦費,
業主完全有權選擇自行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無權強行向業主收取該筆費用。
因此,
開發商無權在入住時向業主收取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和產權代辦費等超出法律規定之外的費用,
否則業主有權拒絕交納,
開發商以此為由拒絕向業主交付房屋的,
3、購房簽約時細化條款在此,
律師提醒購房人,
由於房地產開發環節的複雜性,
項目延期交房極為普遍,
因此簽訂購房合同時,
關於此方面的條款如入住時間、違約處罰等務求詳盡、嚴謹。
商品房合同面積與實測面積存在誤差,
買的沒有賣的精,
這一直是個焦點問題。
購房人買房時尤其是買期房時,
一定要考慮到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可能出現誤差這樣的問題,
並在簽訂合同時以附加條款加以防範。
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公攤的具體項目。
4、收房時必須仔細查看的檔律師告訴記者,
在正常交房過程中,
業主應該查看以下檔:第一是房產開發商必須已經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
這是國家強制要求的。
第二是我們常說的"兩書"---"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這是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要求的,
現在交房時開發商都應提供。
第三是開發商已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測繪單位對面積的實測資料,
看是否與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有出入,
以便儘早使問題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