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政府規定:
壁紙必須具有一定的重量和性能標準。
這一規定一直實施到 1997 年。
1997 年以後,
重量的規定被取消,
性能成為判斷壁紙種類的唯一因素。
壁紙的分類是根據聯邦政府和美國試驗材料學會(ASTM) 制定的標準而確定的。
由聯邦管理局在 CCC-W-408D中規定對其特點和性能的要求。
(CCC-W-408D也包括在斯坦納管道測試中阻燃性能的資料。
)所有這些測試都是由具有一定資格的機構所實施的。
聯邦政府所規定的壁紙的種類及其用途如下:
Ⅰ類--用於天花板和不受磨損的區域表面。
II類--用於一般人流和易受磨損的區域。
Ⅲ類--主要用作保護牆壁的材料或是牆體下部的保護面,
用於人流擁擠的場所,
如醫院門口這樣的經常進出--需要搬運設備或者易受嚴重磨損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