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糾紛, 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履行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產生的爭議, 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 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幾種。
協商。 協商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 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
調解。 調解是在協力廠商裝修公司主持下, 通過勸說引導, 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調解可選用民間調解、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法院調解等方式。
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雙方的爭議, 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行為。 它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訴訟。 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