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隊五人, 其中一人為隊長, 候補球員最多七人, 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 比賽分前、後半場, 每半場各 20 分鐘, 中場休息
10分鐘。 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 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鐘, 若 5 分鐘後比數仍相同, 則再次進行 5 分鐘延長賽, 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 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三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 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 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 開始比賽。 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 替換次數則不限定。 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 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 第五次即犯滿退場。 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 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 (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30秒鐘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鐘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1891年12月初在美國麻塞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Springfield)市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後為春田學院), 該校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為了了解決冬季室外寒冷, 橄欖球、棒球無法正常開展而發明了籃球, 他借鑒了籃網球(netball)的規則, 當年的籃球規則只有13條, 奈史密斯博士于1939年去世, 終年78歲。
1891年, 奈史密斯在 麻塞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 他從當地兒童喜歡用球投向桃子筐(當地盛產桃子, 各家各戶都備有桃筐)的遊戲中得到啟發, 創編了籃球遊戲。
起初, 奈史密斯將兩隻籃筐別釘在健身房內看臺的欄杆上, 籃筐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約10碼), 用足球作比賽工具, 向籃投擲。 投球入籃得1分, 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 每次投球進籃後, 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 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 再改為鐵圈下麵掛網。人們稱這種遊戲為“奈史密斯球”或“筐球”,很長一段時間之後,經過他與同事們反復商量才定名為“籃球”。
奈史密斯30歲時便發明了籃球,但籃球誕生後近半個世紀始終被人們所忽視,直到1936年柏林奧運會上才受到應有的尊重。75歲高齡的奈史密斯隨美國籃球隊抵達柏林,但美國籃球隊教練只負責他從美國到柏林的機票費,不承擔其在柏林的旅館費和入場券費用。而美國奧會對此置之不理,使得這位籃球之父心情十分沉重。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籃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籃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1],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2] 在正常比賽時間內,球員若將球投入球籃,即可得分。若球員站在三分線上或線內投籃,可以得到二分,若在三分線外投籃,可以得到三分。在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球隊獲勝,但若二隊平手,會進行延長賽。在球賽中,掌控球者可以用持續運球(將球彈到地上,再反彈到自己手中)的方式行進或奔跑,也可以將球傳給其他隊員,但若走步(掌控球者沒有運球,且移動超過指定範圍或指定方式)、翻球或二次運球均是違例。
再改為鐵圈下麵掛網。人們稱這種遊戲為“奈史密斯球”或“筐球”,很長一段時間之後,經過他與同事們反復商量才定名為“籃球”。
奈史密斯30歲時便發明了籃球,但籃球誕生後近半個世紀始終被人們所忽視,直到1936年柏林奧運會上才受到應有的尊重。75歲高齡的奈史密斯隨美國籃球隊抵達柏林,但美國籃球隊教練只負責他從美國到柏林的機票費,不承擔其在柏林的旅館費和入場券費用。而美國奧會對此置之不理,使得這位籃球之父心情十分沉重。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籃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籃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1],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2] 在正常比賽時間內,球員若將球投入球籃,即可得分。若球員站在三分線上或線內投籃,可以得到二分,若在三分線外投籃,可以得到三分。在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球隊獲勝,但若二隊平手,會進行延長賽。在球賽中,掌控球者可以用持續運球(將球彈到地上,再反彈到自己手中)的方式行進或奔跑,也可以將球傳給其他隊員,但若走步(掌控球者沒有運球,且移動超過指定範圍或指定方式)、翻球或二次運球均是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