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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報考條件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恪守職業道德, 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 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可免基礎考試, 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 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9、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相應專業考試,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凡報名條件中有專業學歷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規定的,在報名時,還應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已經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考試具體事宜另行規定。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式申請參加考試、註冊和執業。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9、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相應專業考試,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凡報名條件中有專業學歷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規定的,在報名時,還應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已經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考試具體事宜另行規定。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式申請參加考試、註冊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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