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李女士反映, 她向某裝飾公司繳納了3000元定金, 簽訂了量房協定, 幾天後她想更換裝飾公司並索回定金, 但遭到商家拒絕。
預付款分清“訂”與“定”
家裝委工作人員表示, 消費者在訂購某款產品或服務時, 一定要弄清楚交納的錢款是“定金”還是“訂金”, 如果是“訂金”, 只要消費者認為商家服務不滿意, 隨時都可終止協議, 要求商家退還錢款;但如果是“定金”的話,
據律師事務所律師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 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 也是不規範的, 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 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 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據業內人士透露, 簽訂定金協議, 一方面保證了消費者可以享受商家所宣傳的各種特價優惠活動, 如果商家不履行優惠承諾, 消費者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另一方面, 協議也約束消費者進行消費, 如若不然定金將不予返還。 表面上看, 定金對於商家和消費者都是比較公平的。 但實際上由於家居行業的複雜性和特殊性, 一般消費者無法完全掌握產品品質及服務的全部資訊, 這種資訊不對等容易使消費受到誤導, 做出不當選擇, 在產品出現問題時, 消費者處於投訴不利的境地。
“退”與“不退”考驗真誠服務
家裝業內人士表示,
在建材衛浴行業, 材料商家更多的是在各大賣場中銷售, 此時收取定金的行為, 更多的是受到了所在商場的約束。
針對行業出現的各類定金糾紛案例, 業內人士紛紛表示, 在注重消費服務感受的今天, 商家應該淡化定金對銷售的制約作用, 各企業應該拿出更加優質的產品和真誠的服務, 來取代定金對消費者的束縛, 獲得消費者信任。 在講求消費服務感受的今天, 只有提供完善的服務和優異產品品質的企業,使消費者真正享受購買自願、退貨自由,才能成為業內有口皆碑的大品牌,引領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只有提供完善的服務和優異產品品質的企業,使消費者真正享受購買自願、退貨自由,才能成為業內有口皆碑的大品牌,引領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