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位址、聯繫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築面積,
裝飾裝修的專案、方式、規格、品質要求以及品質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
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法律依據:
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問題:口頭約定裝修合同的,
有沒有法律效力?
回答:口頭約定裝修合同,
不能因沒有訂立書面合同而認為口頭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至於口頭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部分,
可以通過家庭裝飾行業協會按照普通行業標準對裝修品質進行鑒定,
從而確定雙方沒有明確或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簽訂合同,
既可以是口頭的,
也可以是書面的,
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問題:因裝修的品質而造成損失的,
責任如何承擔?
回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那麼在裝修過程中,
因裝修人與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那麼責任應依據合同約定,
假如合同約定不明確,
或者沒有約定,
那麼應依據《合同法》、《民法通則》關於確定責任的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問題:裝修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完成,
裝修公司應賠償業主損失嗎?
回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那麼在約定的時間內裝修公司未能完成工程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
合同沒有約定應依據法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