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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裝修合同必知常識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位址、聯繫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築面積, 裝飾裝修的專案、方式、規格、品質要求以及品質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 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法律依據:


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 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問題:口頭約定裝修合同的, 有沒有法律效力?


回答:口頭約定裝修合同, 不能因沒有訂立書面合同而認為口頭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至於口頭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部分, 可以通過家庭裝飾行業協會按照普通行業標準對裝修品質進行鑒定, 從而確定雙方沒有明確或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簽訂合同, 既可以是口頭的, 也可以是書面的, 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問題:因裝修的品質而造成損失的, 責任如何承擔?


回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那麼在裝修過程中, 因裝修人與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那麼責任應依據合同約定, 假如合同約定不明確, 或者沒有約定, 那麼應依據《合同法》、《民法通則》關於確定責任的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問題:裝修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完成, 裝修公司應賠償業主損失嗎?


回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那麼在約定的時間內裝修公司未能完成工程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 合同沒有約定應依據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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