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新版家裝合同貴在細節, 消費者要從主體資格、費用構成、材料進場、工程驗收4個方面著手, 搞清這4個方面的細節問題, 這對避免一些不該發生的糾紛, 防患於未然有利。
發包人必須“有權裝修”
1、發包方:合法擁有
在明確發包方對要裝修的住房是“合法擁有”的基礎上,
要求發包方承諾有權對該住房進行裝飾,
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發包方承擔。
這裡的發包方,
一般應該是房屋的產權人。
如系非產權人,
比如在國外的哥哥想委託國內的弟弟把自己名下的房子進行裝修,
好讓自己在回國以後有房子住。
作為弟弟找到裝潢公司時,
可能無法提供產權證和哥哥委託其裝修的公證委託書。
裝潢公司碰到這種情形,
一般情況下不會因為這個原因而放棄這項工程。
所以,
新版合同實際上增加了發包方承諾“有權裝修”的義務。
2、承包方:企業資質
新版合同規定承包方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企業,
並且要求有裝修的相應資質。
值得注意的是,
新版合同在使用說明中,
提示發包人,
3、施工代表:負責合同履行無權變更合同
關於施工代表問題,
新版合同規定承包方(乙方)應指派人員作為駐工地代表,
全權負責合同履行,
按要求組織施工,
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如更換人員,
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但是對於施工代表的許可權問題,
往往容易產生爭議。
律師提醒,
施工代表僅僅局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施工環節,
也就是施工代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裝修施工任務。
但是對於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環節比如工程款支付,
4、施工人員等無權代表公司:防“下出籠”
新版合同規定,
凡甲方(業主或發包方)私自與施工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增加施工專案所引起的一切後果,
由甲方自負;給乙方(裝修公司)造成損失的,
甲方應予賠償。
這對於遏制員工“下出籠”,
保護裝潢公司和消費者的利益都將更加有利。
封殺“低價釣魚”
眾所周知,
裝修市場競爭激烈,
為了攬到生意,
一些裝潢公司不惜以超低價作為誘惑,
只要簽下單子,
就不怕業主到時不付帳。
因此,
“低開高走”幾乎成了裝修行業的公開秘密。
1、總價款包含六個部分,
①材料費②人工費③拆除費④清潔、搬運、運輸費⑤其他費用⑥管理費⑦稅金(3.41%)。
2、根據裝飾裝修企業提供的管理服務水準不同,
管理費可上下浮動,
但一般不超過裝修總價款(稅金除外)的10%。
3、“總價款”是甲、乙雙方對設計方案、工程報價確認後的金額, 在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的上下增減幅度在沒有專案變更的情況下不超過預算價的5%。
4、合同簽訂生效後,
如變更施工內容、材料,
這部份的工程款應當按實計算。
在實際生活中,
沒有專案變更的工程幾乎沒有可能,
因此新版合同對實際結算價上下增幅不得超過預算報價5%的規定,
消費者還須作出補充約定,
方能產生預期約束力。
比如約定,
專案變更的內容單獨結算,
除此之外的項目結算價不得超過報價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