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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定裝修合同謹慎陷阱

簽訂新版家裝合同貴在細節, 消費者要從主體資格、費用構成、材料進場、工程驗收4個方面著手, 搞清這4個方面的細節問題, 這對避免一些不該發生的糾紛, 防患於未然有利。


發包人必須“有權裝修”


新版合同把裝潢過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員全部作了明確細緻地要求。


1、發包方:合法擁有


在明確發包方對要裝修的住房是“合法擁有”的基礎上, 要求發包方承諾有權對該住房進行裝飾, 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發包方承擔。 這裡的發包方, 一般應該是房屋的產權人。 如系非產權人,

在裝修房屋之前應該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 有時候發包方的這些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往往難以提供。


比如在國外的哥哥想委託國內的弟弟把自己名下的房子進行裝修, 好讓自己在回國以後有房子住。 作為弟弟找到裝潢公司時, 可能無法提供產權證和哥哥委託其裝修的公證委託書。 裝潢公司碰到這種情形, 一般情況下不會因為這個原因而放棄這項工程。 所以, 新版合同實際上增加了發包方承諾“有權裝修”的義務。


2、承包方:企業資質


新版合同規定承包方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企業, 並且要求有裝修的相應資質。 值得注意的是, 新版合同在使用說明中, 提示發包人,

在簽訂合同前, 應驗看承包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 與分公司(分部)簽訂合同, 除驗看其《營業執照》及企業資質證書外, 合同應加蓋該分公司(分部)的上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3、施工代表:負責合同履行無權變更合同


關於施工代表問題, 新版合同規定承包方(乙方)應指派人員作為駐工地代表, 全權負責合同履行, 按要求組織施工, 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如更換人員, 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但是對於施工代表的許可權問題, 往往容易產生爭議。


律師提醒, 施工代表僅僅局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施工環節, 也就是施工代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裝修施工任務。 但是對於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環節比如工程款支付,

或者合同變更事宜, 如設計變更、專案增減等內容, 施工代表應該無權代表裝潢公司。 發包方認定的應該是裝潢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


4、施工人員等無權代表公司:防“下出籠”


新版合同規定, 凡甲方(業主或發包方)私自與施工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增加施工專案所引起的一切後果, 由甲方自負;給乙方(裝修公司)造成損失的, 甲方應予賠償。 這對於遏制員工“下出籠”, 保護裝潢公司和消費者的利益都將更加有利。


封殺“低價釣魚”


眾所周知, 裝修市場競爭激烈, 為了攬到生意, 一些裝潢公司不惜以超低價作為誘惑, 只要簽下單子, 就不怕業主到時不付帳。 因此, “低開高走”幾乎成了裝修行業的公開秘密。

而業主面對與預算相比差距極大甚至是翻了一番的結算單, 也只得無奈接受。 而舊版合同對這種“低價釣魚”並未作出相應規定。 新版合同的規定, 意味著對裝潢公司“低價釣魚”的報價方式下了“封殺令”, 新版合同在裝修費用的構成方面也非常注意細節, 主要體現在下面幾方面內容:


1、總價款包含六個部分, ①材料費②人工費③拆除費④清潔、搬運、運輸費⑤其他費用⑥管理費⑦稅金(3.41%)。


2、根據裝飾裝修企業提供的管理服務水準不同, 管理費可上下浮動, 但一般不超過裝修總價款(稅金除外)的10%。

3、“總價款”是甲、乙雙方對設計方案、工程報價確認後的金額, 在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的上下增減幅度在沒有專案變更的情況下不超過預算價的5%。


4、合同簽訂生效後, 如變更施工內容、材料, 這部份的工程款應當按實計算。 在實際生活中, 沒有專案變更的工程幾乎沒有可能, 因此新版合同對實際結算價上下增幅不得超過預算報價5%的規定, 消費者還須作出補充約定, 方能產生預期約束力。 比如約定, 專案變更的內容單獨結算, 除此之外的項目結算價不得超過報價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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