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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徵求建築衛生陶瓷行業准入標準的意見

工信部日前發出通知, 公開徵求對《建築衛生陶瓷行業准入標準(徵求意見稿)》的意見(下簡稱“意見稿”)。 據瞭解, 該意見稿對行業佈局、專案規模和技術工藝、品質管制和節能降耗等方面均有要求。

工信部稱該標準是“為加快轉變發展方式, 防止低水準重複建設, 遏制產能過快增長, 促進建築衛生陶瓷行業轉型升級, 提高行業發展品質和效益”而組織編寫。

意見稿如下:

一、建設佈局

(一)新建專案應符合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等規劃政策, 合理佈局、適度發展。

(二)東南沿海地區控制產能增長, 重點發展高品質、高附加值產品, 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 向中西部地區進行產業轉移。 中部和西部地區高起點、高水準、高品質因地制宜地承接產業轉移, 重點發展輕量化、節水型產品。

(三)統籌區域資源、能源和環境承載力, 控制區域產業規模。 縣級區域原則上不超過80條生產線, 地級區域原則上不超過200條生產線。

(四)嚴禁在非工業規劃區和城市建成區等區域內新建和擴建專案。 己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建築衛生陶瓷項目, 未達到本准入條件的, 應通過整改在2016年底前達到, 整改仍未達到的, 應依法遷出或關停。

二、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新建和改擴建專案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政策要求,

嚴禁採用《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中的工藝和裝備。

(二)新建項目應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原則上單條生產線占地不超過100畝, 廠區劃分功能區域, 按《建築衛生陶瓷工廠設計規範》(GB50560)建設。

(三)新建和改擴建項目選用《建材行業節能減排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技術, 配套建設除塵設施和煙氣脫硝、脫硫裝置, 採用能效等級高、本質安全的工藝和裝備, 提高生產線自動化水準。

(四)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採用清潔能源或煤潔淨氣化技術, 嚴禁使用本質安全性差、熱工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高的簡易煤氣發生爐。 窯爐採用高效耐火保溫材料和溫場自控系統。

(五)嚴禁生產、使用有毒有害色釉料和原料, 杜絕重金屬污染和放射性超標。

三、品質管制

(一)建築陶瓷產品品質符合《陶瓷磚》(GB/T4100)、《陶瓷板》(GB/T23266)等國家標準, 或高於國家標準的行業標準。 瓷質磚產品通過國家強制性認證。

(二)衛生陶瓷產品品質符合《衛生陶瓷》(GB6952)、《衛生潔具便器用重力式沖水裝置及潔具機架》(GB26730)等國家標準或高於國家標準的行業標準。 五金配件品質穩定、耐用。 嚴禁生產排汙管內面沒有施釉的衛生潔具產品。

(三)產品放射性符合《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四)使用合法商標, 標注生產地, 嚴禁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產品。

(五)健全品質管制制度, 建立品質管制體系。

四、節能降耗

(一)建築衛生陶瓷產品能源消耗應符合《建築衛生陶瓷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2)要求。

(二)新建專案應符合《建築衛生陶瓷工廠節能設計規範》(GB50543)要求, 配套建設餘熱綜合利用裝置。

(三)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建築衛生陶瓷生產企業, 應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五、清潔生產

(一)採用清潔生產技術, 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 建築陶瓷工藝廢水全部回用, 衛生陶瓷工藝廢水回用率不低於90%;, 汙廢水應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二)環保設施完善可靠, 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或高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要求。

(三)防治粉塵無組織排放, 原料、成品和固體廢棄物運輸應遮蓋、防止遺撒, 堆場應加圍牆和頂蓋。

(四)防治粉體製備、壓坯成型、拋光修邊等重點工段雜訊, 廠界雜訊符合《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排放標準》(GB12348)。

(五)建設環境風險防範設施, 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建設環境管理體系。

六、安全生產和社會責任

(一)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安全生產、職業衛生防護必須“三同時”, 建立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制度。

(二)按照《建築衛生陶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 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建設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三)建立安全事故預警機制, 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依法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

七、監督管理

(一)專案投產前和正常生產期間,地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建築衛生陶瓷生產線和企業執行本准入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依企業申請公告符合本准入標準的建築衛生陶瓷生產線名單,接受社會監督並實行動態管理。公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八、附則

(一)本准入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的建築衛生陶瓷生產線和企業。

(二)本准入標準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准入標準自年月日起實施,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四)依法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

七、監督管理

(一)專案投產前和正常生產期間,地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建築衛生陶瓷生產線和企業執行本准入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依企業申請公告符合本准入標準的建築衛生陶瓷生產線名單,接受社會監督並實行動態管理。公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八、附則

(一)本准入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的建築衛生陶瓷生產線和企業。

(二)本准入標準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准入標準自年月日起實施,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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