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 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2012年4月18日,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下面小編針對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向大家詳細介紹。
女職工若順產生育單胎, 可享有98天的產假, 其中產前休息15天, 產後休息83天。 難產者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者,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 增加15天產假。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 但不包括國定假日必須享受的假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
晚婚晚育產假法規都是地方在制定, 各地的情況並不一樣, 各個單位的規定也不一樣。
1、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 女方增加產假15天, 男方給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
2、女方15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續使用。 男方3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3、增加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 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 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 並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 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從晚婚晚育產假新規定可以看出, 晚婚晚育產假期間視作出勤, 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產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那麼晚婚晚育如何界定呢?
(一)晚婚
國家對晚婚假的規定,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 男25周歲)的, 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1、晚婚的定義。 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2、初婚年齡的計算方法, 以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為准。 計算公式:初婚年齡=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項:(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 如果一方為再婚,
4、晚婚獎勵:(1)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 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 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 (2)增加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 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 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 並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 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二)晚育: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1、晚育的定義。 女年滿24周歲的初育為晚育。
2、初育年齡的計算方法, 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准。 計算公式:初育年齡=孩子出生的日期-母親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項:(1)晚育以女方年齡為准。 只要女方初育時年齡已達到24周歲,就屬於晚育。(2)男女雙方都必須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為再婚並且再婚前取得了較好效果。曾生育過孩子,再婚後女方雖然是初育並且已達到晚育年齡,也不屬於晚育。(3)晚育應大力提倡,主要通過宣傳教育方式。
辦理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准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現行的國家產假規定是201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的全部內容。
只要女方初育時年齡已達到24周歲,就屬於晚育。(2)男女雙方都必須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為再婚並且再婚前取得了較好效果。曾生育過孩子,再婚後女方雖然是初育並且已達到晚育年齡,也不屬於晚育。(3)晚育應大力提倡,主要通過宣傳教育方式。
辦理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准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現行的國家產假規定是201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