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 作為被告人之一的楊麗(化名)入住西局欣園社區。 2004年7月, 嘉騰物業公司受開發商委託對該社區實行管理, 雙方在委託合同中規定, 物業要使社區達到整體形象安全舒適, 環境衛生乾淨俐落, 花草樹木要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楊麗說, 該物業公司進駐社區後, 並沒有認真履行物業管理職能, 社區至今沒有正式保安隊伍,
庭審時, 4名業主還向法院提供了照片和社區物業管理滿意度調查問卷, 用以證明物業管理行為未達標。
豐台法院認為, 業主享受了物業提供的服務, 應支付物業費。 但根據業主提供的照片及物業管理滿意度調查問卷, 可以認定該社區物業提供的管理服務存有一定的瑕疵, 所以對物業訴求的物業費扣減30%;, 楊麗等人只需向物業支付70%;的物業費。 (作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