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野郊)新房裝修後下水漏水, 住戶家地板變形, 衣櫃開裂。 住戶向裝修公司提出索賠, 裝修公司以其只完成部分工程為由拒絕賠償。 4月18日, 記者從沈河區法院獲悉, 法院一審判決裝修公司賠償住戶損失1.2萬餘元。
2003年末, 居民姚某在鑫豐家園買了一套住房, 並選中了一家裝修公司為其裝修, 雙方約定裝修總工程款為26200元。 合同約定姚某先預付17030元, 木工進入現場第5天時, 給 付
7860元, 雙方驗收合格後給付餘款。 姚某給付了第一筆工程款後, 這家裝修公司開始進駐姚家, 完成了水暖、土建等工程。 木工進場後,
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為, 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 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姚某只支付了第一筆工程款, 餘款未付, 而裝修公司只進行了水暖、土建等工程, 木工、油工等工作未能完成, 視為雙方違約, 雙方應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姚某自行完成剩餘工程並進住, 裝修公司未提供木工及油工的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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