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裝修後遇到品質問題。
有的房主要求裝修公司返工或維修;有的房主已對原裝修公司失去信心,
不想再讓它返工或維修,
只要求它賠償損失。
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
也都符合法律的規定。
而房主想通過後一種方式解決,
就會遇到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
往往房主要求的比較高,
而裝修公司答應賠償的又過低。
究竟怎樣確定賠償數額,
現在根據不同情況談一談。
首先看雙方是否在裝修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
《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一方違反合同時,
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也有相同的規定。
據此,
簽訂裝修合同時,
可以約定如果某個施工專案所用材料不合格,
則此項施工的費用,
包括材料費和工費應從總價款中扣除,
已付款的,
應由裝修公司退回。
也可以約定如果某個施工專案因施工不規範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
如部分牆磚脫落或部分牆面起泡等,
則應按不合格部分占此專案的比例,
扣除此項目的價款。
如果合同中有相關的約定,
則可以根據這些條款確定損失賠償額。
如果雙方在裝修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那麼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
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 的規定和《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的規定,
房主可以要求裝修公司按實際損失賠償。
當然實際損失如何確定,
雙方可能仍會有分歧。
如果協商不成,
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然後由裝修公司按評估的價值與合同約定價款的差值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