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房地產市場的交易上, 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 若是購房者和開發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 開發商則一般要求購房者先付訂金。 而有很多的購房者則會認為, 一旦下定, 如果最後不能成交, 預交的定金就拿不回來。 其實不然。 據專家指出,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 購房者是可以向開發商拿回定金的:
一、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 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議》, 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
二、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
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三、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 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 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 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 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 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定金與預付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專家建議, 購房者在落定之前應慎之又慎, 要充分認識到定金的商業風險和法律後果。 為了避免風險, 買房時准業主可以邀請律師見證, 以爭取更多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