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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後悔定金還能拿回嗎?

在目前房地產市場的交易上, 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 若是購房者和開發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 開發商則一般要求購房者先付訂金。 而有很多的購房者則會認為, 一旦下定, 如果最後不能成交, 預交的定金就拿不回來。 其實不然。 據專家指出,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 購房者是可以向開發商拿回定金的:

一、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 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議》, 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

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二、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 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三、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 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 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 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 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 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定金與預付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如果購房者交付了擔保金、保證金、押金或定金等預付款款項, 但雙方沒有約定定金性質, 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的, 開發商應退還所收全部款項。

專家建議, 購房者在落定之前應慎之又慎, 要充分認識到定金的商業風險和法律後果。 為了避免風險, 買房時准業主可以邀請律師見證, 以爭取更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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