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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臨時身份證 也能結婚

據新華社電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張明亮13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辦理婚姻登記時, 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 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民政部新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 必須提交本人身份證, 但有些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只能提交臨時身份證件, 現役軍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證。 根據《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 “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因此, 當申請結婚、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只能提交臨時身份證時,

登記機關也應為之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狀況以書面聲明為主

意見規定, 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當事人戶口名簿上婚姻狀況一欄可作參考。

意見還規定, 當事人所持戶口名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 當事人應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專案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

服刑人員應親自提出申請

民政部新出臺意見規定: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 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 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規定提出, 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無戶口名簿特定情況可登記

在幾種特定情況下, 辦理婚姻登記時可“放寬”對戶口名簿的要求。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名簿的, 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 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名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名簿影本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 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現役軍人婚姻登記按舊規

據新華社電意見對於現役軍人婚姻登記工作有了明確“說法”。 新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仍按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有關通知執行。

涉外婚姻有新規

意見對涉外婚姻登記有了新的配套規定。

雙方均為外國人, 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 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許可權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 或者雙方均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

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許可權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為出國人員, 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出國人員出國前戶口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許可權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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