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商品房的投訴增幅在連續6年以兩位元數字增長的背景下首次放緩, 但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糾紛在2004年上升了24.5%。 主要原因是開發商或銷售代理商設置如下陷阱坑害消費者。
■先收定金後要脅
以預售為名收取定金, 而在正式簽訂合同時, 強迫消費者接受其顯失公平的條款, 如果不能達到迫使消費者就範的目的, 則定金就會被開發商強行沒收扣押。
■隱瞞真相編賣點
有的開發商或銷售代理商為儘快回籠資金, 故意隱瞞將房產抵押、轉讓的真相, 或是做出虛假承諾、編造一些“賣點”欺騙消費者。
■改結構擴大公攤
任意改動房屋結構, 任意擴大或縮小房屋面積, 擅自改變公用場所用途。 開發商交房時廣告宣傳與實際內容不符, 而在合同中又沒有約定。 公攤面積不明白, 讓消費者分攤了不應當公攤的面積或多攤公用面積。
■延期交房不辦證
有的開發商由於資金嚴重不足或是經營不善, 未能及時繳納土地轉讓金, 導致消費者不能按時辦理產權證。 有的開發商害怕承擔違約責任, 在工程未經驗收或是未達到入住條件就辦理交房手續, 致使消費者拿了鑰匙卻長時間無法正常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