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裝飾行業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1.“甲方無正當理由, 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 每延誤一日, 應當向乙方支付延遲部分工程款2%的違約金。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屬于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責任的違法行為。
2.“裝飾工程所在區域如果存在環境污染現象, 則乙方有權拒絕檢測, 對甲方自行檢測的結果, 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屬于經營者設定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違法行為。
4.“凡在××裝修公司以外采購的材料, ××裝修公司不負責保修與環保質量保證。 ”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 屬于經營者免除自己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的違法行為。
5.“甲方需要開發票, 另加工程總款6%的稅款。 ”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屬于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的違法行為。
6.“凡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引起的一切后果, 均由甲方自負, 給乙方造成損失的, 甲方還應予以賠償。 ”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屬于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