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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投訴處理

為盡量避免投訴糾紛, 應做到:
1、 供貨合同中若甲方(客戶)變更合同條款, 退貨時扣除管理損失費10%;-20%;。
2、 供銷收據中下方備注(用小號字體);
客戶三天內到經銷單位換取正式發票;
客戶三天內必須對產品的數量、品種、質量、規格等再次參與和認可。
地板一經鋪設或粘膠、打釘, 出現控傷等與地板的質量無關。
退貨需扣除管理損失費15%。
3、 處理原則
一律必須憑購貨單或發票;
一般銷售員和銷售主管同時出面解決。
在收到貨款后, 在收貨單上要求客戶簽字或蓋“銀貨兩訖”章, 并要在三天內聽取客戶反映 。 絕大多數客戶均會表示滿意,
不會有何異議。 但是有時銷售后由于各種原因, 客戶會對地板提出各種意見, 乃至形形色色的借口, 以達到美其名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銷售者曾經歷過像“唐僧肉, 任人宰割”的事, 也時有發生, 為此根據經驗, 針對銷售投訴中的問題和處理方法歸納成下表:
客戶要求
原因
處理
補 數 量
(1)安接時m²地板的計算方法未交待清楚;
(2)交接時m²地板計算有誤;
(3)客戶按實際使用面積購地板, 沒有考慮鋪設余量;
(4)由于種種原因, 在客戶處地板數量減少。
(1)再次以m²核算;
(2)再次核算, 多退少補;
(3)交錢買板;
(4)交錢買板, 適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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