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沖沖, 罵罵咧咧和雜亂無章。 有些消費者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表示出極度的氣
憤, 這是正常的, 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一旦進行投訴或提起訴訟后, 要善于控制自
己的情緒, 心平氣和、有條不紊的將事實經過表述清楚, 以使接待投訴、申訴的同志
能了解事情的整個過程, 清楚投訴要求, 這樣有利于消費者的投訴取得較好的效果。
吵吵嚷嚷不僅達不到投訴效果, 而且污染投訴環境, 這是不足取的。
2.不要用個人感情來代替侵害事實。
證明, 而不能感情用事。 有些消費者在投訴、申訴、起訴時, 事實不清楚、法律關系
不明確、證據不充分, 卻反復強調因“侵害”而使自己的感情受到刺激、打擊, 從而
認定經營者侵權, 這是毫無道理的。 他們往往強調商品損壞情況使自己感情上遭受
“打擊”, 卻不實事求是地去分清責任方, 甚至明明是自己的過錯, 還要強調精神
“創傷”, 博取同情, 這與投訴的宗旨相去甚遠。
3.不要用夸張的方式突出自己所受的侵害。 有些消費者為強調自己所遭侵害程度的嚴
懲性, 故意用夸張的方式以引起接待投訴、申訴部門的重視, 甚至違反社會公德和影
響有關部門的工作秩序。
一臺彩電放在父親的床前, 一日因彩電質量問題引起火災, 將癱瘓的老父燒死。 這本
來是一起嚴重的產品責任事故, 但該老人的兒子在向本市某報社投訴時, 帶領家人腰
綁白帶, 將其父親的遺像放置在報社辦公桌上, 同時放上花圈和用隨同攜帶的錄音機
播放哀樂, 將報社辦公室布置成靈堂, 想以此突出自己所遭侵害的嚴懲性。 這種違反
社會公德和影響工作秩序的錯誤行為, 遭到了報社同志的嚴厲批評, 并當場令其撤除。
4.要正確掌握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尺度。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根據《民法通則》的
規定, 只限于侵犯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
和榮譽權,
上述權利受到侵害, 但并未造成經濟損失的, 也不一定都采用金錢賠償的辦法來解
決。 這也就是說精神損害賠償只限于人格權、人身自由方面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第43條對此也已作了規定。 另外, 精神賠償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
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所以, 消費者要弄清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并且, 根據
實際情況提出賠償方法, 不要一味地強調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