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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使用權怎樣有償轉讓

近來, 有幾位市民詢問, 公有住房的使用權可否進行有償轉讓, 如果可以, 需要哪些證件、經過哪些程序、支付哪些費用?還有市民詢問, 如果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去世, 其配偶進行轉讓時, 是否需要先將戶名變更為配偶的, 然后才對他人進行有償轉讓?為此, 筆者走訪了市房屋管理修繕公司相關部門作了相關了解。
采訪得知, 我市公有住房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后, 可以將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權, 按規定程序一次性有償轉讓給他人。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去世, 其配偶進行轉讓時, 不需要先將戶名變更為自己的,
可以憑能證明其他配偶身份的證件直接對房屋進行轉讓。 需要注意的是, 受讓人必須是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的居民, 而且轉讓后的房屋產權性質不變, 仍屬于房管部門直管的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時, 所需的證件及程序為:轉讓人首先要與同戶籍家庭成員到公證處作同意轉讓的意見公證;然后轉讓人攜帶住房證、身份證、戶口簿, 受讓人攜帶身份證, 一起到市房屋管理修繕公司房管科領取申請表;申請表填寫后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房管所加蓋公章, 同時, 轉讓人的住房證要房管員簽字;修繕公司有了審批結果后, 將通知轉讓人, 此時轉讓人即可帶經公證的家庭成員意見,
與受讓人到房屋管理修繕公司交納房屋轉讓補償費, 轉、受讓雙方簽訂轉讓協議;轉讓協議簽訂后, 轉、受讓雙方憑轉讓審批表、補償費交納收據到市房管局物管處辦理變更手續, 局物管處將收回轉讓人的住房證、契約;最后, 受讓人憑變更單到市房屋管理修繕公司辦理住房證, 簽訂契約, 還要到房管所預交房租。
在交納房屋轉讓補償費上, 補償費由受讓人交納, 交費標準為:混合二等、磚木二等及以上結構的, 成套房屋按40元/平方米、非成套的房屋按30元/平方米收取;磚木三等以下結構的, 按20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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