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得知, 我市公有住房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后, 可以將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權, 按規定程序一次性有償轉讓給他人。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去世, 其配偶進行轉讓時, 不需要先將戶名變更為自己的,
公有住房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時, 所需的證件及程序為:轉讓人首先要與同戶籍家庭成員到公證處作同意轉讓的意見公證;然后轉讓人攜帶住房證、身份證、戶口簿, 受讓人攜帶身份證, 一起到市房屋管理修繕公司房管科領取申請表;申請表填寫后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房管所加蓋公章, 同時, 轉讓人的住房證要房管員簽字;修繕公司有了審批結果后, 將通知轉讓人, 此時轉讓人即可帶經公證的家庭成員意見,
在交納房屋轉讓補償費上, 補償費由受讓人交納, 交費標準為:混合二等、磚木二等及以上結構的, 成套房屋按40元/平方米、非成套的房屋按30元/平方米收取;磚木三等以下結構的, 按20元/平方米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