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層高
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 層高(高度)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以下同)。
(二)外墻墻體同一樓層外墻,
(三)斜面結構屋頂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坡屋頂)的, 層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四)不規則圍護物陽臺、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圍水平投影超過其底板外沿的, 以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五)變形縫與室內任意一邊相通, 具備房屋的一般條件, 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縮縫、沉降縫應計算建筑面積。
(六)非垂直墻體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墻體的房屋, 層高(高度) 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房屋墻體向外傾斜, 超出底板外沿的,
(七)樓梯下方空間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 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筑面積。
(八)公共通道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 不論其是否有柱, 是否有維護結構, 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九)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積均按《房產測量規范》中多層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于陽臺、挑廊、檐廊的建筑, 不計算建筑面積。
(十一)室外樓梯的建筑面積, 按其在各樓層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計算。 另外, 房屋套內具有使用功能但層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 在房屋權屬登記中應明確其相應權利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