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作為業主委員會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 涉及到內部法律關系和外部法律關系。 業主委員會章程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運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它既是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基礎, 也是業主委員會賴以生存的靈魂。 下面裝修網就來介紹業主委員會章程及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名稱與辦公地點。
名稱: 業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辦公地點:
第二條 本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本市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 經政府批準成立的代表本區域大廈(以下簡稱本物業)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本會的一切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第三條 本會接受市、區物業管理指導、監督檢查與考核, 執行《ASDD市業主管理委員會規則》。
第四條 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
第五條 本會宗旨:代表本業主的合法權益, 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服務相結合的體制, 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 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 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環境。
第六條 本會不設專門編制、不設財務、不從事除與物業管理公司按規定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體經營管理活動。
二、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及職責
第七條 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一屆業主管理委員會: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 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 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未參加籌委會的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
第八條 本會設委員 名, 其中主任一名, 副主任 名, 本會主任、 副主任在本會全體會員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執行秘書一名, 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物。 執行秘書可以是也不是本會委員。
如聘任非本業主擔任執行秘書的, 須由有本市常住戶口并有并有擔任能力的公民為其經濟擔保人。
本會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九條 本會權利:
1、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 聘請物業管理單位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 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3、 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4、 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 年度費用與概算、決算公告;
5、 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工作;
6、 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但須提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前核準并經業主大會通過。
第十條 本會義務:
1、 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 貫徹執行并監督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 對住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 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 執行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及本會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會作出的決定, 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 本會主任;
2、 本會副主任;
3、 本會執行秘書;
4、 本全同意的其他人士。
三、業主管理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 管委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并書面陳述時, 可召開特別會議。 管委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委員出席;表決事項時, 如贊成和反對意見票相等時, 管委會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普通票外, 還可以再投一票決定票。 但由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派員主持管委會會議時, 不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應當說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員缺席,應當向主任書面請假,并可對表決事項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無故缺席。
第十六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當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于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并應當通知其列席與承租人利益有關的會議。聘請委員、列席人員無表決權。管委會決定事項應充分聽取聘請委員和列席人員的意見。
第十七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一委員有一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票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于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項,或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的會議。
第十八條 管委會每一次會議都必須由執行秘書或主持人做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簽字。有關重要事項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委員(包括聘請委員和列席代表)簽字。會議記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號造冊,年底將原件交區物業主管部門統一存檔,管委會可保留復印件。
第十九條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親自主持工作時,其他多數委員可推選代理主任或由區主管部門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條 本會應經常組織委員學習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熟悉物業情況,掌握物業情況,掌握物業管理基本知識。
四、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數,最多不超過17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委員的停任、任免、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投票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的人士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經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罷免:
1、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被宣告破產三年內的;
2、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喪失履行職責的能辦的;
3、從事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或本會章程、決議、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4、無故缺席會議三次以上的;
5、已不是業主的;
6、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辭呈的;
7、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8、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9、發生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七天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本會的文件、資料、賬簿以及屬于本會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七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監督權;
2、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3、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參與本會組織和有關活動。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的工作;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五、本會日常經費收支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有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本會會議之費用、有關人員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含電話費、書報費、水電費、差旅費等);經費開支標準原則為每戶 元,由本會提出預算,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后執行,如雙方不能議定則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定,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匯報。
第三十條 本會的專用辦公用房為每名委員3—5平方米,由本會提出使用方案,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后執行。如雙方不能議定,則由區物業主管部門核定。本會按有關規定接受的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含管委會專用辦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與個人。
六、附則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終止與解散: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應當說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員缺席,應當向主任書面請假,并可對表決事項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無故缺席。
第十六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當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于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并應當通知其列席與承租人利益有關的會議。聘請委員、列席人員無表決權。管委會決定事項應充分聽取聘請委員和列席人員的意見。
第十七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一委員有一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票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于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項,或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的會議。
第十八條 管委會每一次會議都必須由執行秘書或主持人做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簽字。有關重要事項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委員(包括聘請委員和列席代表)簽字。會議記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號造冊,年底將原件交區物業主管部門統一存檔,管委會可保留復印件。
第十九條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親自主持工作時,其他多數委員可推選代理主任或由區主管部門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條 本會應經常組織委員學習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熟悉物業情況,掌握物業情況,掌握物業管理基本知識。
四、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數,最多不超過17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委員的停任、任免、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投票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的人士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經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罷免:
1、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被宣告破產三年內的;
2、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喪失履行職責的能辦的;
3、從事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或本會章程、決議、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4、無故缺席會議三次以上的;
5、已不是業主的;
6、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辭呈的;
7、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8、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9、發生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七天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本會的文件、資料、賬簿以及屬于本會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七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監督權;
2、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3、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參與本會組織和有關活動。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的工作;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五、本會日常經費收支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有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本會會議之費用、有關人員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含電話費、書報費、水電費、差旅費等);經費開支標準原則為每戶 元,由本會提出預算,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后執行,如雙方不能議定則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定,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匯報。
第三十條 本會的專用辦公用房為每名委員3—5平方米,由本會提出使用方案,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后執行。如雙方不能議定,則由區物業主管部門核定。本會按有關規定接受的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含管委會專用辦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與個人。
六、附則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終止與解散: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