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可是人生中的大事, 當遇到房主簽約反悔強行收房怎麼辦?裝一網建議大家儘量避免進行肢體衝突, 學會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 買房注意事項有很多, 稍微不注意可能就會吃大虧, 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買房前一定要瞭解屋主賣房的原因, 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避免對方反悔。 在簽約前, 要充分瞭解房屋買賣的各種手續, 以及房屋的情況。 在簽訂合同時, 最好請律師幫助把關, 審核合同, 並將違約條款寫進合同, 以備追責, 從而較好地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簽約反悔強行收房 看不到一點契約精神
賣家也有可能會選擇故意違約, 因為選擇違約並承擔相應的後果, 這也是合法的處分方式。 但讓人難以理解的是, 在已經選擇了訴訟的情況下, 賣家不是等待法院的裁決, 而是強行收房, 在爭奪房產控制權時上演鬧劇, 令人不齒。
賣家為何肆無忌憚反悔強行收房?
可能是他們認為已經“吃透”了法律, 因為即使法院裁決他們惡意違約, 按照法律的規定, 違約金為雙倍定金或成交價的20%, 不會超過70萬元, 且房價還在上漲, 對於100多萬元的差價來說還是有利可圖的。 但問題是, 法院未必會判解除合同, 而是有可能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所以他們選擇先下手為強, 強行收房, 目的是為了掌握房產的“控制權”。
在故意違約、強行收房的過程中, 看不到一點契約意識, 只有野蠻的“叢林法則”。 特別是在已經提起訴訟的情況下, 置法院於不顧, 自作主張。 可以想見的是, 抱有這樣心態的當事人, 在面對法院的判決時, 如果裁決結果不利於己, 也未必會選擇尊重。
因而, 法院在裁決此類糾紛時, 必須制裁惡意違約者的行為, 以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 引導更多的當事人強化契約意識。 司法裁決的功能, 不僅在於解決個體的糾紛, 還在於重申法律規則, 讓“依法”成為當事人的自然選擇。 而在裁決未生效前, 應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 維持房產的現狀不變,
市場交易總是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出現糾紛並不可怕, 只要依法處置即可。 怕就怕, 只看到自身利益, 置法律於不顧。 這就需要法律有更多的作為, 對於嚴重失信的行為, 要予以最為嚴厲的制裁, 決不能讓失信行為暢行無阻。
買二手房簽約後賣方反悔怎麼辦?
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合同, 可以起訴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辦理房產證轉移手續。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 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 不影響合同效力。 因此, 既然房屋買賣合同生效, 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否則, 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