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樓為了廣告宣傳, 給自己的兩名員工拍了一套婚紗照並公開展示, 並且在其中一名員工離職後繼續使用。 為此, 當事人魯女士認為自己承受了很大壓力, 將影樓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 近日, 在密雲法院調解下, 魯女士得到了4800元賠償金。
2007年7月, 魯女士到密雲這家影樓工作。 同年8月, 影樓為魯女士和另外一名男員工拍了一套婚紗照, 並將照片放大製作成櫥窗廣告, 懸掛在影樓, 同時還將該套照片製作成一本7寸相冊供客人預覽。 同年11月, 魯女士離開該影樓到其他單位工作, 但影樓仍將這套照片進行商業使用。
魯女士稱, 自己的丈夫偶然間發現了這套照片, 十分不滿, 夫妻間為此多次發生爭吵, 對夫妻感情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而且魯女士的親友發現該套照片後也議論紛紛, 嚴重影響了魯女士的日常生活, 因此要求該影樓賠償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並公開道歉。
影樓認為, 魯女士索要的5萬元精神損失費金額過高, 而且這套婚紗照的拍攝和使用是事先經過魯女士同意的, 因此不同意公開道歉。
承辦法官為此對雙方進行多次調解, 影樓承認自己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了魯女士的形象做商業廣告, 侵犯了魯女士的肖像權。 最終, 雙方當庭達成調解, 影樓賠償魯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