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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過戶的房子能買嗎 為什麼房子不能過戶

現在房價飛漲, 有些人想買房, 心有餘而力不足, 轉而盯上了二手房, 有的二手房十分便宜, 但是卻不能過戶, 有人就想問:這樣房能買嗎?那麼這樣不能過戶的房子到底能不能買呢?

不能過戶的房子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是產權不明確的。

物權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應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經依法登記, 發生效力;未經登記, 不發生效力。 買房前, 要核對出賣人是否具有產權。 物權法第十七條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物權的證明, 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 是國家對房屋所有權的確認。 因此, 查明賣方提交證書的真實性要放在首位。

二是土地權屬不清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 土地分為國家、集體所有兩種性質。 第五十五條規定, 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其他土地有償使用費後,

方可使用土地。 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轉讓房地產時, 應當報批。 准予轉讓的, 應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方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第六十二條告訴人們,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 再申請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如果不是本村組人員, 購買農村集體土地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能取得所有權的。

三是無共有人聲明的。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 財產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份額、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 享有權利, 分擔、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 “二手房”大多是夫妻或家庭成員共同財產, 購買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聲明的“二手房”會惹上麻煩。

四是未放棄優先權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出售房屋時應通知承租人, 同等條件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在購買“二手房”時, 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否存在租賃關係。 如出售人沒有通知承租人, 沒有承租人書面放棄優先購買權承諾, 買房後也會有後患。

五是被保全、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八條規定,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 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第四十四條規定,

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 司法機關已保全、查封的房屋是不能買的。

六是設定了抵押權的。

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房地產抵押, 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物權法、擔保法都規定, 抵押人處理抵押房屋, 應獲抵押權人同意, 否則不得轉讓。 因此, 應審查權屬證書原件是否有抵押記載, 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不能購買。

七是不符合轉讓條件的。

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定,

經濟適用房屬政策性住房, 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不滿 5 年,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確需轉讓的, 由政府進行回購。 滿 5 年轉讓應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才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因此, 對不符合轉讓條件的“二手房”也要當心。

八是不宜出售的。

有些房屋是不宜出售的, 如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賃房屋。 由此可知, 出售待拆遷房屋也是被禁止的。 購買“二手房”時, 不妨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 也可向房產局諮詢相關情況,要避免購買已被凍結的房屋而辦理不了過戶手續。

不能過戶的房子就是沒有產證的房子,這種房子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買來肯定有風險的,因為沒有產證就備不了案,法律上是沒有非常多的保障的。所以說,儘量不要買不能過戶的房子。

也可向房產局諮詢相關情況,要避免購買已被凍結的房屋而辦理不了過戶手續。

不能過戶的房子就是沒有產證的房子,這種房子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買來肯定有風險的,因為沒有產證就備不了案,法律上是沒有非常多的保障的。所以說,儘量不要買不能過戶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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