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對於裝修合同不瞭解, 更不知道一些裝修合同中的特定詞 , 這是很容易吃虧的, 下面來詳細看看吧!
裝修合同千萬不能馬虎, 這可是關係到我們切身利益的保障書。 對於裝修合同中的特定詞, 他們各自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
發包方:有權裝修的甲方
在合同上往往會看到發包方這一個字眼, 有時候會以甲方來代替。 這裡的發包方, 一般是指該房屋的產權人, 如果裝修由非產權人負責, 那非產權人應該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 或由發包方證明自己對房屋有權裝修, 發包方應該在有權裝修的情況下與裝修公司簽署合同, 否則合同視為無效。
承包方:有企業資質的乙方
承包方和發包方是相對而言的, 承包方在合同上更多的以乙方來表示, 這裡指的是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 並有裝修相關資質的企業。
施工代表:僅負責合同履行
對於施工代表的許可權問題, 是家裝中最常出現糾紛的地方。 施工代表是承包方(乙方)指派的全權負責合同履行, 按照要求組織施工的駐工地代表, 施工代表有義務促進工程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如果施工代表更換, 承包方(乙方)需要及時通知發包方(甲方)。
施工人員:防止“下出籠”
施工人員是裝修公司聘請負責完成合同專案的人, 新的裝修合同規定, 由發包方(甲方)私自與施工人員或者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的施工內容、增加施工專案引起的一切後果, 由甲方自負, 如果給承包方(乙方)造成損失, 甲方應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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