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越來越高, 一些有條件的家庭開始前瞻性地為子女買房。 部分父母更是將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 不過對於這種一步到位的方式, 雖然免除了二次交易的稅費, 但缺點也十分明顯。
一、只能全款
如果孩子不滿18周歲, 房子又要登記在孩子名下, 既不能選擇公積金貸款也不能選擇商貸, 只能選擇全款。 因為貸款只針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年滿18周歲是硬性條件。
二、財產分割麻煩
夫妻雙方如果婚姻破裂, 就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 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是不可被分割的, 即使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 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說, 該房產屬於孩子所有, 只是由獲得孩子撫養權的監護人代為管理。
三、父母不能隨便出售孩子名下房產
父母可以替孩子買房子, 但不能隨便賣孩子名下的房子。 按照正常程式, 孩子名下房子只有在孩子年滿18周歲後,
如果必須要出售, 則首先取得所有監護人的簽名檔, 確認其監護人資格, 然後簽署保證書:出售孩子房產是為了孩子的利益, 比如孩子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 父母如果想賣孩子名下房產套現也是不被允許的。
四、父母不得要求收回房屋
雖然父母是實際出資人, 但房屋已經登記在孩子名下, 父母因特殊原因, 比如贍養糾紛欲收回房屋, 專家表示, 這種可能性很小, 因為物權法對不動產所有權有著明確的規定。
雖然考慮到房價上漲的因素, 提前為孩子買房不失為一種合理的選擇, 但上面這些風險還是應該考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