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萬甚至上百上千萬置辦的房產, 收房驗房時必須得小心謹慎, 跟開發商交付一不留神就會被坑被騙, 為防止被坑, 不妨看看裝修網的小編總結的收房常見的7個陷阱。
陷阱1:收房時限
發展商約定的收房時限一般在收房通知書寄出30天內, 按有關規定, 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 則一般視為發展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最後期限之日起承擔所有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 收房通知書一般以掛號信方式寄出。
對策:購房者在購房時切記要寫清楚郵寄位址(一定要容易接收並能保障親自簽收的地點), 如合同約定的收房期恰遇上購房者出差等, 可通過電話或親友諮詢具體情況。 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到場的, 可以書面形式委託親友、律師幫忙, 也可及時與發展商聯繫, 商議另行約定時間,
陷阱2:證件不齊要交樓
“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 特別是《建築工程品質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往往因為樓盤整體建築未完成而根本無法驗收。 而為儘快回籠資金等原因, 發展商又急於交樓, 問題往往因此而起。
對策:遇到這種情況, 購房人可選擇不收房, 如果確實被要求收, 也要在相關檔, 如《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房記錄表》等相關檔中寫明“未見《XXXX表》”等字樣並妥善保留好相關檔副本。
陷阱3:先簽文件後驗樓
上文所述的先驗房後交費、簽檔的收房程式是較合理的正常程式, 但商家大多數採取先交錢填表、簽文件, 再驗樓的伎倆, 目的是讓消費者先簽了收房認可書再驗樓, 等發現問題時購房者後悔已不及,
對策:針對這種陷阱, 購房者在定合同時就應該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裡, 不驗房不收房。 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 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簽檔, 則可採取變通方法, 在每份檔中注明“房內情況未看”或“屋內情況未明”、或“未驗房”等字樣, 驗房時如出現什麼情況, 也可靈活處理。
陷阱4:疲勞戰
商家典型的做法是先辦手續再驗樓, 並將辦理換發票、發表、交費、入住登記等各種手續地方特意安排在不同的地方, 更絕的是集中在同一時間裡通知更多的買家收房, 造成收房人要東奔西跑排了這隊排那隊的現象, 讓收房的人未進自家門已精疲力盡恨不得早點結束,
對策:應對這種伎倆的方法是莫被收房現場的人山人海嚇怕, 最好與發展商另約時間;如沒法再約時間, 可採取“人多好辦事”的戰術, 請來多位老友親戚一起親臨現場, 大家分工合作, 分頭排隊, 發現的問題自然會更多些, 一舉兩得。
陷阱5:灰塵滿積
清潔明淨一般較討好人, 因此大多數發展商交樓時都會提前將屋內打掃乾淨, 以博個印象分。 但也有商家例外, 有意或無意地在地板、窗臺等等地方留下一層土。 可別小看這層土,
對策:掃去土或往地面沖水, 一方面可沖去泥層, 看清地板品質, 另一方面也可測測地板的水準狀態及排水狀況。
陷阱6:大事化小
無論你在驗房時發現了什麼問題, 陪同驗房的人員第一句話總會說:“這沒什麼, 小問題啦, 我們到時讓人整一整就可以了。 ”還直拍胸口讓購房人放心, 不用寫進驗收檔裡。
這其實又是商家的一個陷阱, 將房屋的一些毛病如牆面、地磚破裂、漏水, 甚至是房屋結構性問題等故意說得無足輕重, 讓不明就裡的你麻痹大意, 又以“私人感情”動之以情, 目的就是不將缺陷寫進驗樓檔裡。 如果輕信了他輕易收了樓,到時小問題極有可能因無人管而變成大問題。
對策:不管陪同人員如何口舌如簧,如何信誓旦旦如何套交情,你都要堅持原則,只要發現問題,不管大小,都要在相關檔與表格中記錄下來,如樓盤根本就沒準備驗收登記表,則要自備紙筆,將有關問題一一記錄,並寫清自己的意見,再與發展商交涉。
陷阱7:巧立名目的收費
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費的相關費用有明文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也對發展商樣板間及附送物品等有較明確行文,但發展商往往在簽合同時對購房者大加承諾,而到收房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
對策:發展商的解釋無非都是在玩文字遊戲,訂合同時最好請律師幫你逐個分析各項收費條款,少花冤枉錢,另外,收房時也要不怕麻煩,與發展商據理力爭,不該交的錢堅決不交,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向新聞媒體爆光,更好保護自身利益。
如果輕信了他輕易收了樓,到時小問題極有可能因無人管而變成大問題。對策:不管陪同人員如何口舌如簧,如何信誓旦旦如何套交情,你都要堅持原則,只要發現問題,不管大小,都要在相關檔與表格中記錄下來,如樓盤根本就沒準備驗收登記表,則要自備紙筆,將有關問題一一記錄,並寫清自己的意見,再與發展商交涉。
陷阱7:巧立名目的收費
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費的相關費用有明文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也對發展商樣板間及附送物品等有較明確行文,但發展商往往在簽合同時對購房者大加承諾,而到收房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
對策:發展商的解釋無非都是在玩文字遊戲,訂合同時最好請律師幫你逐個分析各項收費條款,少花冤枉錢,另外,收房時也要不怕麻煩,與發展商據理力爭,不該交的錢堅決不交,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向新聞媒體爆光,更好保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