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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保修合同是怎樣的 不知道的進來看

業主們可以發現近日住建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示範文本》, 新版合同更加注重買房人權益的保護。

一、購房合同明確賣方保修責任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發佈消息, 住建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示範文本》, 明確了賣方的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 賣方必須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帳戶, 要求賣方要承諾房屋不存在“一房多賣”、司法查封, 對房屋買賣交易問題進行明確規定, 減少了買賣雙方的後顧之憂。

範本中增加了交房前驗房的環節, 明確了賣方的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 賣方必須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帳戶。 賣方要承諾房屋不存在“一房多賣”、司法查封,

有義務對買房者資訊保密。 對社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 車位元、車庫、會所等設施所有權歸屬, 新範本引導買賣雙方進行約定。

新範本還細化了雙方的違約責任, 引入懲罰性賠償金。 對給買房者造成損失的嚴重違約情形, 賣方除退還全部房款和利息外, 還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買房者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據瞭解, 本次合同示範文本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在2000年發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GF-2000-0171)基礎上, 經廣泛調研多方徵求意見後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 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與2000年的合同示範文本相比, 新修訂的合同示範文本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在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利、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

更加注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二是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提示, 引導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和告知;三是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 引導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避免引發糾紛;四是細化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強。

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與2000年的合同示範文本相比, 新修訂的合同示範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利, 在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 更加注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

二、新版分“預售”和“現售”兩個文本

記者看到, 新修訂的合同示範文本分為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

在新的合同示範文本中, 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 增加了房屋交付前買受人查驗房屋的環節, 明確了出賣人的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 此外, 新的合同示範文本細化了業主對建築物專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 在預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條款, 明確出賣人應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帳戶, 有效防範交易風險。

此外, 新的合同對簽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了提示, 比如說, 讓賣方對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賣”、“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問題等作出承諾。 而買房人則承諾, 使用期間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等。

三、新合同要求賣方提前告知

對於以前開發商說一套做一套的手法, 新預售合同也有所針對, 要求賣方將合同簽訂和發生的規劃設計變更、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重要事項告知買房人。 一旦開發商侵害買房人的權益, 買房人能夠更早知曉, 同時也能夠更早介入, 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 新合同也引導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避免引發糾紛。 比如說, 針對法律法規規定不詳、買受人又最為關心的社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 社區內車位元、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 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標準等房屋品質問題, 合同示範文本引導買賣雙方進行約定, 明晰權利義務關係。

四、“一房多賣”需支付高額賠償金

新合同還把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細化,比如說,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新合同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的,開發商除退還買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還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針對房屋買賣中極易產生糾紛的口頭銷售承諾,新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確禁令:不得採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不過,雖然住建部對售房合同出了示範,但開發商是否採用是另一回事。由於這一合同不是強制執行,開發商大多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同時刪除一些不利條款。而購房人一般都處於弱勢地位,在法律細則上也很難和開發商的法律團隊匹敵。買賣雙方公平交易地位的形成仍然需要時日。

如果你還想瞭解更多相關資訊,可以繼續關注一號家居網。

新合同還把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細化,比如說,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新合同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的,開發商除退還買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還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針對房屋買賣中極易產生糾紛的口頭銷售承諾,新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確禁令:不得採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不過,雖然住建部對售房合同出了示範,但開發商是否採用是另一回事。由於這一合同不是強制執行,開發商大多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同時刪除一些不利條款。而購房人一般都處於弱勢地位,在法律細則上也很難和開發商的法律團隊匹敵。買賣雙方公平交易地位的形成仍然需要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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