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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業務概述以及辦理流程

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需要在規定納稅期限內, 填報《房產稅納稅申報表》等表單向稅務機關申報房產稅。

一、業務概述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 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產權出典的, 由承典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 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 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全文;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全文。

三、報送材料

1.《房產稅納稅申報表》;

2.《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匯總版)》;

3.《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

4.《從價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

5.《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

重要提示:

1.首次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

或納稅人的房產及相關資訊發生變化時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發票等, 證明房地產權屬的材料、房屋租賃合同。

2.首次申報或變更申報時納稅人提交《從價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和《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後, 《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和《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由系統自動生成, 無需納稅人手工填寫, 僅需簽章確認。 申報房產數量大於10個(不含10)的納稅人, 建議採用網路申報方式, 並可選用《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匯總版)》進行申報。 後續申報, 納稅人稅源明細無變更的, 稅務機關提供免填單服務, 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和當期有效的房產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和《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

納稅人簽章確認即可完成申報。

四、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請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

五、辦理時限

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 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 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六、表證單書

1.《房產稅納稅申報表》;

2.《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匯總版)》;

3.《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

4.《從價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

5.《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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