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及時辦理房產證是購房者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行為之一。 但是一些購房者也常會遇到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情況, 大致上可以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一、開發商原因造成無法辦理房權證
1、在集體土地上開發的項目
2、沒有批准就立項的項目
3、沒有取得批准規劃的專案
4、沒有獲取銷售許可證的項目
5、驗收不合格的專案
6、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
7、開發商未交納相關稅費的
8、被有關部門查封、限制交易的專案
二、購房者原因造成無法辦理房權證
9、購房者沒有交納相關稅費。
10、沒有提供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及身份證明。
11、委託他人辦理房產證但沒有出具授權委託書的
根據導致無法辦理產證的過錯方的不同, 處理的辦法上也是不同。
如果是開發商的責任, 購房者應該帶上購房合同, 首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 如果達成一致, 雙方可簽訂協定,
如果協商不成, 可以委託律師向開發商發律師函。 律師函可以對對方起到催告和警示作用, 催促對方積極主動承擔責任, 比司法途徑要便捷許多, 但律師函沒有強制性, 如果對方拒不賠償, 最終還是需要提起訴訟。
如果經協商和發函, 開發商拒不解決問題的話, 可以到法院起訴, 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同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如果是購房者的責任, 只需根據原因補足費用, 或者材料應該就可以辦理好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