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一網的小編為您總結了以下三點。
一、買房相關稅費
(一)商品房買賣應繳以下稅費:
1、契稅
2、房屋買賣交易手續費
3、買賣合同印花稅
4、公共維修基金
5、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6、房屋所有權印花貼稅
7、權證工本費
(二)稅費問題
特別提示: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 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稅
契稅是業主取得產權證時向國家交的稅。
繳納時間:契稅只能在過戶時交納
特別提示:除稅務機關, 任何單位無權代收。
實施:業主入住時不需要向開發商交納契稅, 等房屋可以辦理產權證之前自己到稅務局直接辦理。
2. 公共維修基金
此項基金不同於物業管理費, 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稅率:房屋成交價的2%。
特別提示:任何開發商、物業公司都無權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
3、面積測繪費
面積測繪費收取原則為“誰委託, 誰付費”, 購房合同已規定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面積測量資料的義務, 故此費用應由開發商交納。
4、物業費
一年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和水電保證金
特別提示:普通社區交一年以下物業費並不違規。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 收費專案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佈。
5. 產權代辦費
業主完全有權選擇自行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無權強行向業主收取該筆費用。
二、面積問題
面積問題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內容之一, 購房人買房時尤其是買期房時, 一定要考慮到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可能出現誤差這樣的問題,
(一) 存在的問題:
1. 商品房合同面積與實測面積存在誤差, 這一直是個焦點問題。
消費者常常因面積問題出現糾紛而處於被動局面, 建議購房人在購房合同中對相關可能出現的問題詳細進行約定,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 開發商有時能利用公攤、面積測量侵佔購房者的合法利益, 還不易被發現。
正確測算房屋面積, 是專業人員的工作, 一般購房者根本無法完成。 其次, 面積測量的人工作業特點, 正常誤差都難以避免, 一些開發商在使之產生人為偏差侵佔購房者一、兩米面積輕而易舉。 再有, 由於消費者相關知識掌握不夠, 使得購房過程中資訊不對稱,
(二)如何解決面積誤差?
面積誤差:根據有關規定, 買賣雙方因設計變更造成的實測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含公攤面積)與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的, 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 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房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購房人可要求退房。 開發商應在買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退還已交房款, 並支付已付房款利息。 如購房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 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 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購房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
特別提示:
1. 想測出您買的商品房的真實面積, 首先購房者索要出建築的竣工圖紙, 請專家根據圖紙進行計算。
2. 簽定合同時應該細化條款, 應該約定實際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如規定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 購房人有權退房。
(三)關於分攤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
1、商品房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 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係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準投影面積的一半。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不應入的公用建築空間: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4、對於半地下室,不論採光井的結構如何,都不計入建築面積。
特別提示:
1. 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公攤的具體項目。
2. 售房單位在預售商品房前,應向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提交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測量報告。預售商品房設計方案變更涉及預售房屋面積的,應重新提交面積測量報告。
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及公用建築部位。
3. 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
三、審查銷售廣告
(一)出現問題
“我們的社區綠化率達到……,我們社區配有小學、幼稚園、會所……”
購房者常常會被上面的優美辭藻所迷惑,但到實際收房時才發現與現實相去甚遠,現實當中虛假宣傳、改變社區規劃也是一些開發商慣用的一手;另外,裝修標準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開發商承諾。收房中其中一個重點就是要開發商如何兌現曾經的承諾。
(二)解決辦法
1. 要注意平時的證據收集。
如買房時的樓書、廣告一定保存好,有條件購房時拍下售樓處沙盤,收房時應該對照社區平面圖看環境。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此類的廣告可以作為要約,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要求開發商兌現承諾。
2. 要隨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旦發現社區有規劃被變更的跡象,裝一網建議,購房者一定要儘快跟相關部門和開發商交涉,以免形成事實,出現“贏了官司卻無法執行”的局面。
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係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準投影面積的一半。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不應入的公用建築空間: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4、對於半地下室,不論採光井的結構如何,都不計入建築面積。
特別提示:
1. 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公攤的具體項目。
2. 售房單位在預售商品房前,應向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提交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測量報告。預售商品房設計方案變更涉及預售房屋面積的,應重新提交面積測量報告。
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及公用建築部位。
3. 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
三、審查銷售廣告
(一)出現問題
“我們的社區綠化率達到……,我們社區配有小學、幼稚園、會所……”
購房者常常會被上面的優美辭藻所迷惑,但到實際收房時才發現與現實相去甚遠,現實當中虛假宣傳、改變社區規劃也是一些開發商慣用的一手;另外,裝修標準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開發商承諾。收房中其中一個重點就是要開發商如何兌現曾經的承諾。
(二)解決辦法
1. 要注意平時的證據收集。
如買房時的樓書、廣告一定保存好,有條件購房時拍下售樓處沙盤,收房時應該對照社區平面圖看環境。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此類的廣告可以作為要約,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要求開發商兌現承諾。
2. 要隨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旦發現社區有規劃被變更的跡象,裝一網建議,購房者一定要儘快跟相關部門和開發商交涉,以免形成事實,出現“贏了官司卻無法執行”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