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家庭為了財產繼承而爭得面紅耳赤, 所謂財產繼承, 是指從該財產所有權公民死亡時起, 其近親屬按照其有效遺囑或者《繼承法》的規定, 無償地取得其遺留的個人財產所有權。
財產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財產繼承從該財產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時起發生, 死亡之前的任何時間均不發生財產繼承問題。 財產所有人宣告失蹤也不發生繼承問題, 失蹤不同於死亡, 它只發生財產的代管問題。
二、死亡人留有屬於死亡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公民死亡, 沒有留下屬於死亡個人的合法財產, 不發生繼承問題。
三、財產繼承要有合法的財產繼承人或受贈人。 公民死亡, 其個人的合法財產, 應由法定的繼承人或遺贈中的受贈人取得, 其他公民不得成為繼承人或受贈人;如果公民死亡後, 沒有合法的繼承人, 也沒有遺囑中指定的受贈人,
四、財產繼承中, 遺產的繼承與死者債務的清償相統一, 誰繼承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 必須負責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 但是, 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 不足部分繼承人沒有清償義務。
五、財產繼承是死者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的方式, 其各種不同的轉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
1、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遺贈扶養協議;
2、遺囑繼承和遺贈;
3、法定繼承人;
4、無人繼承和無人受贈的遺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