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裝合同中有很多的專有名詞, 簽訂家裝合同的時候需要仔細看一下, 那麼, 大家對於家裝合同裡的專有名詞有多少瞭解呢?今天小編給大家講講家裝合同裡的名詞, 下面和小編一起去瞭解一下詳情吧。
名詞:發包方(有權裝修的甲方)
在很多家裝合同上, 往往會看到發包方這一個字眼, 又或者會以甲方來代替。 這裡的發包方, 一般是指該房屋的產權人, 如果裝修由非產權人負責, 那非產權人應該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 或由發包方證明自己對房屋有權裝修, 發包方應該在有權裝修的情況下與裝修公司簽署家裝合同, 否則家裝合同視為無效。
名詞:承包方(有企業資質的乙方)
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對立面的兩個概念, 承包方在家裝合同上更多的以乙方來表示, 這裡指的是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 並有裝修相關資質的企業。
怎樣才是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發包方在簽訂家裝合同前, 最好查看承包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 如果是與企業的分公司簽訂家裝合同, 簽署的家裝合同還需要加蓋分公司的上級公司的合同專用章。
名詞:施工代表(僅負責合同履行)
施工代表的許可權問題, 是家裝中最常出現糾紛的地方。 施工代表是承包方(乙方)指派的全權負責家裝合同履行, 按照要求組織施工的駐工地代表, 施工代表有義務促進工程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如果施工代表更換, 承包方(乙方)需要及時通知發包方(甲方)。
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合同變更、設計變更、工程款支付等情況, 這時候施工代表無權代表裝修公司(承包方)作承諾, 施工代表可將甲方意見回饋給公司, 甲方應以裝修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為准。
名詞:施工人員(小心私自改動引起糾紛)
施工人員是裝修公司聘請負責完成合同專案的人。 根據家裝合同規定, 由發包方(甲方)私自與施工人員或者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的施工內容、增加施工專案引起的一切後果,
裝修中這種發包方(甲方)私自與施工人員或者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的施工內容、增加施工專案的情況常有發生。 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家裝每個項目未必都與設計、合同相一致, 比如布水電路的修改、用料的更改等。 如果各位業主因為貪圖方便, 私下與施工人員協商完成更改, 後期發現了問題, 公司是沒有辦法負責維修工作的哦。
以上關於家裝合同的知識, 小編就介紹到這裡了, 大家對家裝合同裡的名詞是不是有了更加深刻的瞭解呢?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