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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呢?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是什麼呢?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的情況是什麼樣的呢?一起來具體的看看吧~

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土地使用稅, 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稅賦。 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 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 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 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 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 分期交納的方法。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 開徵土地使用稅, 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完善地方稅體系, 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

年應納稅額=∑(各級次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 變更登記手續, 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 分期繳納。 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 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 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 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 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

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 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 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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