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 是物權的一種, 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 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什麼意思
用益物權是指使用他人動產、不動產的權利, 通常指以向動產、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 並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1)設立的目的不同。 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 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 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 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 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 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
用益物權包括
用益物權, 是物權的一種, 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 民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 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相對)的土地的一種權利。 雖然人們可以對自己所擁有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 但是對於沒有擁有土地的人, 就必須要租借這些土地。 所謂用益物權, 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 除用益物權外, 還可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契約, 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權。 因此, 用益物權與租賃權共同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