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中有哪些是需要特別注意的的呢?因為租房最終走向法庭的案例不少, 看似簡單的租房有時也是暗藏著一些看不到的麻煩的, 一起看看吧~
租房合同協定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建設部令第6號《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2、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 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3、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4、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6、租賃期限;
7、房屋維修責任;
8、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9、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10、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租房合同注意事項
1、租賃房屋需要驗明房屋的產權證, 房主本人身份證, 確認是否有權利租賃房屋。
2、房屋鄰居都是什麼人, 是否會影響以後的居住。
3、明確房屋的相關配套費用(水, 電, 煤氣, 物業費, 採暖費, 有線電視, 寬頻, 電話)等由誰承擔並確認現在繳費情況。
4、在房屋押金的問題上需在合同內約定什麼情況下返還, 什麼情況下不返。
5、在房屋租賃合同內約定如房屋出現漏水、室內用品損壞等問題由誰負責。
6、房屋的租金約定, 付款的時間, 租賃的時間, 租賃的期限等等。
租房法律審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 租賃合同就成立了。 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 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應注意審查租賃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
①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②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2、應注意審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 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
①房屋的所有權人出租的:應注意審查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 必要時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②委託或代理出租的:應注意審查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 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應注意審查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④房屋轉租的:應注意審查是否經出租人同意, 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3、應注意審查租賃房屋的狀態, 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城鎮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4、應注意審查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
①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②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城鎮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③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城鎮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4、應注意審查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
①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②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城鎮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③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