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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傢俱的結構安全指標

兒童傢俱的結構安全指標, 包括邊緣及尖端, 突出物, 孔及間隙, 折疊機構, 翻門、翻板, 封閉式傢俱等安全。

兒童傢俱的結構安全指標

一、邊緣及尖端

產品不應有危險銳利邊緣及危險銳利尖端, 棱角及邊緣部位應經倒圓或倒角處理。 產品離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觸危險外角應經倒圓處理, 且倒圓半徑不小於10mm, 或倒圓弧長不小於15mm。

二、突出物

產品不應有危險突出物。 如果存在危險突出物, 則應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 如, 將末端彎曲或加上保護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 保護帽或罩在按7.5.2(保護件拉力試驗)測試時, 不應脫落。

三、孔及間隙

按7.5.3(孔及間隙試驗)測試時, 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產品剛性材料上, 深度超過10mm的孔及間隙, 其直徑或間隙應小於6mm或大於等於12mm;

b、產品可接觸的活動部件間的間隙應小於5mm或大於等於12mm;

四、折疊機構

除門、蓋、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 產品不應在正常使用載荷下產生危險的擠壓、剪切點。 如果產品存在折疊機構或支架, 應有安全止動或鎖定裝置以防意外移動或折疊。 按7.5.4(折疊試驗)測試時, 產品不應折疊。

五、翻門、翻板

產品中的翻門或翻板的關閉力應大於等於8N。

六、封閉式傢俱

當兒童傢俱產品有不透氣密閉空間(如門或蓋與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間), 且封閉的連續空間大於0.03m³, 內部尺寸均大於等於150mm, 則應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應設單個開口面積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兩個不受阻礙的通風開口, 或設一個將兩個650mm²開口及之間間隔區域擴展為一體的有等效面積的通風開口;將傢俱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

且靠在房間角落的兩個相交90°角的垂直面時, 通風口應保持不受阻礙。 通風口可裝上透氣性良好的網狀或類似部件。

——蓋、門及類似裝置不應配有自動鎖定裝置, 按7.5.6(關閉件試驗)測試時, 開啟力不應大於4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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