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傢俱的結構安全指標, 包括邊緣及尖端, 突出物, 孔及間隙, 折疊機構, 翻門、翻板, 封閉式傢俱等安全。
兒童傢俱的結構安全指標
一、邊緣及尖端
產品不應有危險銳利邊緣及危險銳利尖端, 棱角及邊緣部位應經倒圓或倒角處理。 產品離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觸危險外角應經倒圓處理, 且倒圓半徑不小於10mm, 或倒圓弧長不小於15mm。
二、突出物
產品不應有危險突出物。 如果存在危險突出物, 則應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 如, 將末端彎曲或加上保護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 保護帽或罩在按7.5.2(保護件拉力試驗)測試時, 不應脫落。
三、孔及間隙
按7.5.3(孔及間隙試驗)測試時, 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產品剛性材料上, 深度超過10mm的孔及間隙, 其直徑或間隙應小於6mm或大於等於12mm;
b、產品可接觸的活動部件間的間隙應小於5mm或大於等於12mm;
四、折疊機構
除門、蓋、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 產品不應在正常使用載荷下產生危險的擠壓、剪切點。 如果產品存在折疊機構或支架, 應有安全止動或鎖定裝置以防意外移動或折疊。 按7.5.4(折疊試驗)測試時, 產品不應折疊。
五、翻門、翻板
產品中的翻門或翻板的關閉力應大於等於8N。
六、封閉式傢俱
當兒童傢俱產品有不透氣密閉空間(如門或蓋與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間), 且封閉的連續空間大於0.03m³, 內部尺寸均大於等於150mm, 則應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應設單個開口面積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兩個不受阻礙的通風開口, 或設一個將兩個650mm²開口及之間間隔區域擴展為一體的有等效面積的通風開口;將傢俱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
——蓋、門及類似裝置不應配有自動鎖定裝置, 按7.5.6(關閉件試驗)測試時, 開啟力不應大於45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