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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維修監督出新招 明白消費大意不得

為減少行政處罰的“彈性空間”, 有效控制行政處罰的隨意性, 確保執法行為公平、合理, 省商務廳針對《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等5部商務規章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進行了細化, 並形成徵求意見稿。

預付卡業務未備案要受罰

商務部出臺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7條規定:髮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36條與之對應的行政處罰條款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為:經責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 逾期不超過10日的(含10日), 處1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 逾期超過10日不超過 30日的(含30日),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 逾期超過30日以上的,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 規章第37條第三款規定: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疏於管理, 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為:隸屬的1個~2個售卡企業, 12個月內有3次行政處罰記錄的, 對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隸屬的3個~4個售卡企業, 12個月內有3次行政處罰記錄的, 對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隸屬的4個以上售卡企業, 12個月內有3次行政處罰記錄的, 對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誇大維修服務內容罰2000元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第9條對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進行了規範和約束, 不得有虛報故障部件、虛列維修服務專案等行為, 否則將被處3萬元以下罰款。

其細化標準是:對虛列、偽造維修服務專案或內容的行為,

處3000元~5000元罰款;對誇大維修服務專案或內容的行為, 處2000元罰款;導致使用者產品損毀價值在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處2000元罰款;導致使用者產品損毀價值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處5000元罰款;導致使用者產品損毀價值在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 處1萬元罰款;導致使用者產品損毀價值在6萬元以上, 處1.5萬元罰款。

同時, 對虛報故障部件, 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 處1000元~1萬元罰款。 具體處罰標準根據部件產品價值來確定, 其中, 對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主要部件(產品價值在1萬元以上), 處1萬元罰款。

此外, 對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 處5000元~1.5萬元罰款。 其中, 對冒用1家的, 處5000元罰款;冒用1家以上的,

處1.5萬元罰款。 上述各類合併處罰, 不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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