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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沒有簽合同工人猝死該咋賠?


裝修沒簽合同工人猝死照樣要賠

裝修保障網訊:萬州的陳先生在裝修時, 沒與對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而是口頭約定工價,

結果一名工人在裝修過程中猝死, 這個責任該怎麼劃分?昨天, 記者從市二中院瞭解到, 由於工人死于心臟病突發, 法院最終判陳先生承擔10%的責任, 賠償死者家屬5萬余元。

裝修工人突發疾病死亡

據瞭解, 崔某家住萬州區, 是一名搞建築的磚工。 2013年, 崔某的表弟陳某在萬州城裡買了一套房子, 因為平時沒時間, 陳某便邀請崔某去裝修自己的房子, 並委託其代購一些材料。

裝修期間, 崔某又邀請了熟人史某去做木工活, 雙方商定工價為180元/天。 去年7月28日下午5:00左右, 史某在幹活過程中突然倒地不醒, 在場工人見狀撥打120, 並與社區保安一起將史某抬到樓下。 雖然醫生趕到現場採取了急救措施, 但史某仍不治死亡。

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顯示,

史某的死亡原因為心臟病突發猝死。 據瞭解, 史某曾於2012年、2013年因心臟問題到醫院進行住院治療。

事發後, 史某的家屬及陳某、崔某共同委託萬州司法鑒定所, 對史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結論為史某屬擴張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死者家屬狀告房主索賠

史某死亡後, 房主陳某向其家屬預付了3萬餘元喪葬費。 但因賠償問題沒能達成一致, 史某家屬將陳某、崔某告上萬州區法院, 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 陳某裝修房屋沒有與對方簽書面承包合同, 而崔某也否認雙方有口頭的承包協議。 法院認為, 結合陳某對崔某已支付的材料款及已支付的工資等綜合分析,

不能證明兩人之間形成承包關係。 而崔某邀請史某從事木工工作, 應認定為崔某系受陳某的委託, 且陳某對此是認可的, 可認定史某與陳某形成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 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接受勞務的陳某享有和承擔。

法院還認為, 史某的死亡原因, 經鑒定為自身疾病造成。 陳某在史某病發後, 進行了積極救治, 對其死亡無過錯。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陳某作為房屋裝修的受益人, 應分擔史某死亡的損失責任為10%。

勞務損害應按過錯擔責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由陳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5萬餘元, 扣除已支付的3萬余元, 陳某還應給付死者家屬1萬余元。 一審宣判後, 史某家屬不服, 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他們認為一審僅憑死亡原因和受益大小確定房主陳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明顯不公。

市二中院二審認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 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 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司法鑒定結論, 可以認定史某是因為擴張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其家屬未提供證據證明史某的死亡系接受勞務一方(陳某)的過錯所致。 因此, 死者家屬要求調整賠償比例和鑒定費用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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